解读深圳“1+11”国企改革措施四大突破

2001年07月09日 11:40  南方网-南方日报 

  本报记者 吕冰冰

  1+11名词解释

  今年初,深圳市出台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措施,在政府公报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包括11个配套文件,简称“1+11”。

  这11个配套文件是: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

  《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突破之一国有经济进退有方

  “1+11”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若干可操作的措施,提出了国有经济进和退的具体路径。

  -斥巨资设国企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从2000年财政收入中安排2亿元作为启动资金;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产经营公司转让直属企业国有产权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各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润和红利,按20%的比例提取列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是“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支持,为退出创造条件”。不是企业所有的改革成本都由专项资金解决。企业在改组、改制中的相关费用主要应靠企业和产权单位自行负担。

  -制定措施避免借改制重组逃废债务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明确界定了资产损失核销的范围和核销程序与处理办法。规定应收账款损失核销者为: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且有司法、工商、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虽然账龄不足三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加快国有产权流动重组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凡这些企业因产权转让、产权划转、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暂行办法》分别对“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国有产权划转审批”和“企业改制审批或核准”三类产权变动审批的权限、原则、审批过程中具体操作的程序与步骤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办法》要求“转让国有产权和进行企业改制,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和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同时“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同时制定了有利产权多元化改革与重组的简化条款:经国资办核准后的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产权交易手续。

  -多种办法解决欠缴地价问题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历史上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严格按出让合同付清欠缴地价。对一次性缴清地价款有困难的企业,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房地产可由企业或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销售,对于市重点帮困、扶持企业,经批准可将自用地所欠缴的地价款,或因经营需要而改变用途和厂房使用功能应补交的地价款的50%转作国家资本金。经过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补地价等问题的审核后,行政划拨用地须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出资方合作,按照规划用途开发。对于国有困难企业,行政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经批准应补交的地价可在3年内分期缴清。国有企业行政划拨用地上形成的自用房、自建房、集资统建房(安居房除外)等非市场商品房,从新办法实施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地价的20%,可以进入市场按商品房出售。

  -彻底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企业办社会职能细化为企业的政府行政职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医院以及其它后勤服务机构4类。分离工作需时两年,到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企业承担的城市管理12项,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管理等6项,其它政府职能和社团管理职能等6项,均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分别移交给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移交时为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又规定“学校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备及其它公有财产”。除政府接收外,鼓励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纳入社会办学体系。企业自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车队等后勤服务机构都要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分离。办法是可改造成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也可以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先内部分离,再创造条件,完全分离。

  -富余员工可获补偿安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采用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式,对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的生活和未来作出适当的安排。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续签的,可以享受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突破之二

  国企产权主体多元化

  这次不仅是要改,而且是对怎样改即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也给出了路径: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鼓励企业法人之间交叉持股;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吸引外资、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参股;大力推行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对极少数必须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也要由多个国有投资主体共同持股,等等。

  -鼓励外资参股

  《市属国有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有企业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与国有企业有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凡涉及国有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等事项的,办理手续时限为15个工作日。经营者持股时应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注册登记。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时,外商投资部分不足25%的,无须报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可按内资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突破之三

  完善国有资本营运监管体系

  “1+11”从3个方面对此进行了改革与完善:强化了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规定了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只行使股东的职能;集团公司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纯产权管理型的,要予以撤销。在构建规范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也有新的突破:经理是公司的雇员,对经理的聘任与解聘权要真正交给董事会;在董事会中要聘请社会专家做独立董事;实行董事会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可实行“一监多企”;“新三会”、“老三会”可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等等。

  -增设市国资委主任会议研究国企改革

  深圳实行的“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确立了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推进了政企分开,为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新出台的措施更加明确了“三个层次”的各自职能,进一步理顺了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细化了调整资产经营公司机构的措施。为提高决策效率,增设市国资委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选择若干家管理规范、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企业集团不再隶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直接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功能,对市国资委负责。

  -经营公司董事局配备社会专家董事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规定,调整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的人员构成,所属企业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再进入董事局,并适当配备部分社会专家董事。市国资委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三家资产经营公司的编制,对员工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不是上下级关系  《意见》着重强调,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应重点研究本系统的战略规划和把握发展方向,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组织,不是政府机构,禁止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把资产经营公司作为“二传手”,以减少资产经营公司承担的行政“中转”事务,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能够集中力量搞好产权管理和资本运作。凡不涉及出资人职能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类事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直接面对企业,不得要求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转办。

  -纯产权管理型集团公司要撤销

  《意见》提出,要切实改变部分企业集团管理层次过多,导致人浮于事、浪费严重的状况,精简机构,减少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集团公司总部应当成为决策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和财务控制中心;二级企业应当成为生产经营中心、质量控制中心和成本中心,实行专业化经营,不能搞纯产权管理;三级以下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法人资格。有条件的集团公司逐步推行事业部制。对调整后仍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纯产权管理型集团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

  突破之四

  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

  文件的新规定把经营者、员工利益与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形成利益命运共同体。

  -董事长持股不得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15倍

  《深圳市内部员工持股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员工内部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技术折股三种方式。公司应依据员工的岗位、职务、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综合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个人购股的数额或比例。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平均持股额的15倍。《规定》还对员工持股给予优惠政策。

  -承认企业家与管理层的特殊贡献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参与持股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是指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同时还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允许扩大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制度性地把企业家和企业员工持股区分出来,就等于承认了企业家与管理层的特殊贡献,把他们纳入了“激励与约束”的规范,从而为企业家的健康成长奠定重要的基础。

  -可用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奖励有贡献者

  经营者持股的方式有三种: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直接购股的持股总量,属于国有经济应当加强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50%;属于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和逐步退出领域的企业,持股总量可以不受限制。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是指经营管理者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而获得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可从国有资产增值部分拿出一部分以分红权形式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业务骨干。授予股份期权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承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即股份期权的有效期)按固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对于上市公司,授予经营管理者的股份期权总量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有总股本的5%和流通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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