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毅
2001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宝林请求撤销兰西县地税局行政行为案。这是一次迟到的审理———杨宝林在偷税嫌疑罪名下被异地关押142天、取保候审96天后,才有机会说:我不是纳税义务人。
1998年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杨宝林的侄子杨力、妻子黄立民因债权关系获得了原兰西县榨油机械总公司的车间房产,并依法以杨力、黄立民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4月兰西县土地局经批准拟建造办公及职工住宅楼。因规划中包括了杨力、黄立民的房产,4月16日,杨宝林受产权人之托代替杨力、黄立民与兰西县土地局签订了《关于联合开发原榨油机临街厂房的协议》。杨、黄的房产作价人民币113.4万。协议签订后,杨力、黄立民因还债急需资金由杨宝林经手先后多次向兰西县土地局借款共102.4万元。目前,基建工程仍在继续。杨力、黄立民的房屋产权需工程结束后才能变更。
就在这种情况下,2000年10月19日兰西县公安局税侦科以杨宝林涉嫌“偷税”为由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11月30日对其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杨宝林不是交易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却被定上了偷税嫌疑,兰西县公安局、检察院的道理是:房产交易协议是杨宝林代黄立民签名,黄立民并不知情,这证明产权人是杨宝林(庭审中被告地税局举出黄立民在公安局的证言证明,不是黄立民不知情,是黄立民委托杨宝林代理房产买卖,只是不知具体情况);杨宝林与黄立民是夫妻关系,对其共有财产二人均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法庭上杨宝林的代理人说:健在的妻子欠账,债权人能告她丈夫还钱?法院能认定她丈夫是被告?税务义务也是同理)。
2001年1月20日,兰西县检察院下发补充侦查决定书。2001年3月9日,兰西县公安局决定对杨宝林改变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01年3月23日,兰西县地税局稽查局向杨宝林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说,受税警队委托收税。
杨宝林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理由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被兰西县地税局驳回,杨宝林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杨宝林和他的代理人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列举了具体税种的纳税人的界定依据;还举证说明了杨宝林买卖房产是受妻子黄立民所托。代理人还当庭再次向县地税局提出,纳税人黄立民申请缴税。
被告兰西县地税局全面接受县公安局的侦查意见,认为经办人就是产权人;房屋是夫妻共有,纳税义务也是共有。使用的证据也全部来自公安卷宗。甚至,一位出庭的地税局副局长直截了当地说:房屋产权证界定不了房屋买卖的纳税义务人!
杨宝林代卖妻、侄产权的房产,他是不是纳税义务人?不是纳税人能涉嫌偷税犯罪吗?兰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