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购进“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一套,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了进项税额。
请问该笔进项税额能否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该笔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相关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
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单位用于税控系统设备购置的费用准予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将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享有检举、控告征税人的违法行为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如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七、新增了纳税人可以选择纳税申报方式。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从而赋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由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权利。
八、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权利。
九、强调核定农业税必须按照税法进行。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了以下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十、明确非税务人员无权征收或者参与征收税款。新《税收征管法》增加以下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该法在第七十八条还同时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继续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缓税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缓税的权利,但对批准权限作了修改,由原来的县级税务局长批准,改为呈报到省级税务局长批准。
十二、大幅度降低了滞纳金的滞纳比例。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滞纳金相当于银行的年利息73%下调到18.25%。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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