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日前指出,当前要加强整顿金融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特别防止在消费信贷中的恶性竞争,停止发放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不问用途综合消费贷款。那么,为什么要取消零首付住房贷款?
工商银行住房信贷部刘子刚总经理认为,发放零首付的住房贷款银行要承担很大的风险。比如,一旦楼价“缩水”,借款人会对此迅速做出反应,有可能弃楼而去,风险只能由银行一家承担。由于借款人没有预付首付款,银行贷款追回相当困难,甚至可能无法追回。如果借款人交纳了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楼价发生变动或出现其他问题,借款人知道首先损失的会是首付款,因此在做出反应时会十分小心。
此外,借款人交纳首付款实际也是对借款人资信的一种证明,能够预付2至3成首付款同时也表明借款人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检验。而零首付贷款难以检验借款人真正的经济能力,因此可能出现潜在的还贷风险。
大多数银行都采取措施防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上海市工商银行去年7月曾规定,借款人在购买商品房时,首期一次性支付20%以上的房款有困难,可以以自有产权房作抵押,来申请用于支付所购商品房首期房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首付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50%,抵押物必须是自有产权房,贷款额不超过新购商品房价的20%—30%,首付款期限最长为15年,同时抵押房产的房龄不能超过15年。上海市建行也有规定,首付款贷款额度则可达抵押房评估价的60%,抵押房既可以自有产权房,也可以父母的住房作抵押,贷款年限最长达30年。
事实上,上海工行建行的做法并不是真正的零首付,而是以新房旧房两套房产作抵押在银行贷款。从这里可以看出,尽管在当时媒体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中广为宣传零首付住房贷款,但商业银行对此仍十分谨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一位人士当时曾表示,暂不推出“零首付”住房贷款,虽然“零首付”贷款数额也并不是很大,但银行毕竟还是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
但在很多地方,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为竞争这个市场铤而走险,推出的“零首付”项目确实十分诱人。在一些城市,只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可以用“零首付”的方式在银行贷款买房,而也有的地方根本无此限制。南京某房产开发商推出的“零首付”业务内容包括:购房者不论身份、职业,均可以“零首付”形式购房;房款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支付期为10年,也有的地方甚至推出了“零首付”的写字楼。
尽管各地推出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含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零首付”住房贷款可能会给银行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是消费信贷业务中最受欢迎的品种,也是各家银行竞争激烈的市场,但这种竞争应该建立在为借款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基础上。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银行若以放宽贷款条件为手段竞争客户,必然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