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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01日 15:30 南方网
可以说,中介公司在购房交易中的角色定位,就已经决定了消费者对综合服务费不满的必然。尽管中介公司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与发展商提供的可能没什么两样,但在消费者看来,中介公司却不过是发展商的“打工仔”而已,其最终的服务对象是发展商而并非消费者,所以,中介公司服务的意义,更多的是在于代替发展商履行其应尽而未尽的职责。如果从这一角度去分析,中介公司获取的服务酬金就理应由发展商供给,而没有理由让消费者“超额”支付。 虽然消费者的这套想法在理论上完全可行,但事实上,综合服务费制定的原则就已经在无形之中将发展商、中介公司、消费者三者服务酬金的付给方式进行了“转接”,只是消费者不曾察觉而已。据中介公司的朋友透露,是否收取综合服务费,应该收取多少,这两个标准都是发展商与中介公司私底下商议决定的。换句话,也即是说,综合服务费是发展商从楼价中特意划出,并授权中介公司直接收取的,如果发展商原先计划从总楼价中划出1.2个百分点给中介公司,那么,在中介公司收取综合服务费后,其收入也就降低为1点了。归根结底,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 据说,如今80%的中介公司都已经取消了综合服务这一收取款项,虽然这不免有多此一举之嫌,但对中介公司来说,做出这一举动却是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尽管由发展商或是中介公司收取综合服务费都是一回事,但对消费者而言,这两种缴费方式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向发展商缴纳服务费是理所当然,向中介公司缴纳却是名不正言不顺,交得不明不白。其实,综合服务费的收取,就像商家定价一样,尽管100元与99.9元表面上根本没有多大的不同,但二者在消费者心里的价位却有着100元之上与100元之下的本质区别;同样,尽管消费者最终还得照单上缴一笔不菲的服务费,但由于给谁,直接关系到是否消费得明明白白这一本质问题,所以在消费者看来,不管是否多此一举,弄清楚缴费对象才是最重要的。(南方都市报/刘晓华) 所属特殊专题:3.15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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