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本版前两天报道的读者对民航服务问题的质疑,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余晖先生。余晖认为,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比民航法要高。如果不是技术原因,临时调整航班都是不对的,即使调整也应该事先告知消费者。同时767飞机换成了737应该给消费者相应的赔偿,否则会让人产生“民航卖给了消费者假货”的感觉。
“只有有了充分的竞争才能让消费者享受到最好的服务。”余晖认为,目前在某一条航线上,消费者可以选择的航空公司或机型非常少,是由垄断造成的。这种垄断来自于民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公司“进入航空市场”与“进入航线”这两个方面的管制。由于更多的航空公司进入市场受到限制,由于航线是由管理部门指令分配的,致使航空市场缺乏真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致使某家航空公司可能垄断了某个航线,对消费者有无信誉就显得无足轻重。
余晖认为,要解决民航缺乏竞争的问题,国家管制部门最应该做的是放松管制,除了进行安全与服务质量等必要管制外,其他如价格管制与市场进入管制应该尽快放开;其次是鼓励民航公司之间的合并与兼并;第三个层次,至于服务质量的改变,竞争自然会发挥作用。(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