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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开放的“一致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 13:44 中评网

  过渡经济学的一个一般理论问题及其特例              

              樊纲

  中国改革开放20年,为过渡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素材;而最近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又提供了一系列的外部教训,使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理解国内改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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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之间的相互关系,加深对过渡经济学一些一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体制改革说到底都是为了更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和市场机会,更快地发展经济,最终赶上世界发达国家。自己与自己的过去相比较,很容易有成就感;而"发展"这一概念的核心则?quot;赶超",尽管"赶超"的方式可以大不一样,效果也可以大不相同。因此,一个国家体制改革、经济发展,最终要走到国际上去,要参加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要在国际市场上与世界列强去进行竞争。为此目的,开放的进程必须尽早开始,尽早感受到国际竞争的压力,尽早用国际市场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尽早用国际竞争的需要来改革自己的体制。中国自1978年以来,扩大对外贸易、出口导向、引进外资、参加国际组织等等,从经济全球化中受益,不仅使经济逐步走向国际,也对我们国内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与开放是可以相互促进的,开放是有好处的。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开放的原因所在。对于那些资金短缺的国家来说,就更是这样,因为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可以很快在国际市场上融到大量资金。

  而这次东南亚及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则表明了,在国内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之间,必须具有某种"一致性",对外开放的速度不可过快,否则,脱离了国内体制改革的进程,到头来会发生严重的"体制混乱",甚至严重的经济危机。

  人们(包括发展中国家自己的理论家们)通常指责发展中国家或体制转型国家的经济体制(包括法制和意识形态等)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不相适应,缺乏"一致性"(compatibility)。这种指责的含义当然是要求这些国家加快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以便与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市场保持一致,并从中获益。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是不错的。但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经济变量",即"体制改革的速度"。中国改革20年的经验,其他一切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型国家的经验都已表明,旧体制的改革和新体制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痛苦的过程,而不是想改革就能改革成功的,不是想要有一个好的新体制就能够马上办到的。况且连"打破旧体制"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事,名义上今天打破了,事实上若与其他仍然存在的体制(包括各种"非正式体制")不一致,第二天又会以某种形式"复辟"。更重要的是,体制改革的目的不仅是"打破旧体制",而是要建立起一种有效率的、能在竞争中立足的新体制,这无论如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顺利完成。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今天的"发达",也是过去三、四百年不断地体制创新和体制完善的结果,而不是天生就有了一个效率较高的市场机制,不是一朝一夕的成就。这不否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体制作为参照,体制转轨的过程可以快一些,但仍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相当长的时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或一个转型经济,过快、过早地实行了对外开放,就会在国际市场上(包括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上)出现一种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竞争"情况:与市场体制较为成熟、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的大公司、大财团竞争的,是受到本国尚未完成改革的经济体制和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经济问题所困扰和制约着的发展中国家。前面已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是为了从国际上获益。但市场不仅提供机会,也产生风险。受国内诸多问题(如国企与银行之间的"坏债"问题,资本市场不发达问题,法制不健全问题等等)所困扰的发展中国家,在市场上面临的风险,会比发达国家大得多;再加上缺乏市场竞争的经验和市场管理的能力(这些"经验"和"能力"也是要在长时期内才能积累起来的),就更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所利用,在市场上受到攻击,陷入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之类的困境之中。近一年来世界上发生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动荡,实际上是建立在前二、三十年国际"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全球化基础上的一个"全球金融大泡沫"的破裂过程,只不过这个泡沫是先在东南亚国家这个最脆弱、最易受打击的环节上崩溃而已,是由于东南亚一些国家在自己本国还存在一系列经济、社会与政治问题,许多体制还未改革的情况下,就过早地开放了自己的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结果导致外债超出经济所能承受的范围(韩国、泰国、印尼和俄罗斯等),或是被过多的短期金融投资所包围(泰国、印尼、马来西亚等),自己陷入支付危机,或是被国际对冲基金们进攻得手,大量资产被洗劫而去。这些事实,充分表明了与国内体制转轨程度不相"一致"的过高的对外开放程度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上述"不一致"现象为"过渡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经验基础。在基本理论层次上,这是与"体制改革速度"(不是设计的速度,而是客观实践中与主观努力程度相关的可能达到的速度)相联系的一个一般性的问题。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一致性,只是"各种体制改革进程的一致?quot;这个一般问题的一个特例。过去人们在谈到这种"不一致"问题时,往往强调的是哪一个环节比较"落后",而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和东南亚国家因"金融早熟"(国际上开始承认的一个事实)而产生的问题,则表明"不一致'也可能是因为某一环节过于"超前"所造成的--假若我们在客观上无法使其他环节的改革速度提高到与这一环节相"一致"的水平的话。因此,东南亚经济危机,能使我们对"改革速度"这一过渡经济学的一般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其相关的一系列重要理论与政策问题,有更深刻的理解,尽管这种理论本身还有待我们加以进一步的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中所能直接得出的结论似乎是"消极的",因为它是在说发展中国家不应该"开放过快"。在国际上,这是一个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论据,因为它可以用来反对那些一心希望尽快占领新兴市场而不顾发展中国家面临多大风险的国际财团(包括代表它们利益的一些国际组织)。不过,对于我们发展中的体制转轨国家自己而言,我们其实也应该从以上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中得出"积极的"政策结论--我们只有在主观上更加努力地改革国内的体制,解决束缚我们手脚的各种国内问题,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更多地利用国际市场的好处而较少地面对风险。我们当然应该充分利用上述理论,在国际社会上争取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利(金融管制和资本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并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争取我们的利益,但不能尽快开放,不能尽早地参与国际竞争。无法更多地从国际市场中获益,毕竟是我们自己的损失。因此,加快改革的步伐,才是我们最终能在国际经济体制占稳一席之地、赶上发达国家的根本保证。

  "放小"究竟具有怎样的历史内涵

  刘伟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100871)

  我国的经济改革,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有20年的历程了。在经济体制的变迁上,新时期的改革之所以不同于历史上任何一次体制调整,重要的特点之一便在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自开始便明确以搞活国有企业为中心。国有企业经过20年的改革,无论其外部环境还是自身的发展状况及体制条件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从放权让利到利改税,再到承包制,直到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从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到管理体制的变革直至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体制要求,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制度基础。总之,伴随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越来越被有机地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越来越被置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建设过程之中,"抓大放小"战略方针的提出便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集中体现。就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特别是各地方的实践而言,科学地把握"放小"的历史内涵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此,至少有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讨论。

  1."放小"的实质究竟是什么:是不是卖?

  这是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首先,"放小"不再是以往对中小国有企业行政管理权限的逐级下放,否则便毫无改革的时代价值。必须看到,"放小"的本质是从产权制度上实现非国有化改造,或者是全部企业产权非国有化,或者是部分非国有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从企业产权由国有变为非国有的意义上说?quot;放小"的实质的确主要是"卖",因为企业产权发生了市场交易性的转移。其次,"放小"虽然主要是"卖",但不等同于私有化,尽管在卖的过程中有相当部分可能出售给个人或外商,但更多的则是创造非国有的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诸如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的股份合作制等,因而中国的非国有化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其他转轨国家的非国有化。再次,"放小"尽管实质主要在于卖,但"卖"本身并不是搞活企业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企业采取非国有化改革并不能保障企业自然而然地适应市场竞争,进而保证企业有市场竞争活力。即使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下,在西方自由企业制度中,也存在大量不适应市场、缺乏竞争力、甚至破产的企业,因而不能?quot;放"了之,还需强调"放小"之后对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强调企业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高。但在我国现阶段,对中小国有企业实现非国有化改造,从所有权变更意义上"放小"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经济一般要求的制度前提,也就是说是一必要条件,否则大量国有小企业便难以获得市场生存的历史可能。

  2."放小"的范围怎样确定:卖哪些?

  哪些属于"小"?必须明确,"放小"是在"抓大"的前提下展开的,如果把"抓大"理解为国家作为所有者以国有制方式对一些企业予以直接的掌握,那末,首先,"抓大放小"并非简单地以企业资产规模大小而论,而应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论。即是说,国有制应当主要存在于市场失灵领域,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命脉、基础及战略成长方向的领域,只要属于这样性质的功能领域的企业,即使资产规模不大,原则上也不应"放",需要国家"抓"起来。而不属于这种"主导"性领域的企业,原则上均应视为"小",属于非国有化改造的范围。其次,"抓大"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因为,一方面,若政府层层"抓大",也就不存在"放小";另一方面,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命脉、基础和方向性的领域进而需要采取国有制以适应其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企业,更具有全社会整体性,不具或少具有地方性。其三,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实践,特别是就工业经济现实而言,真正大型和特大型的企业,进而对我国财税和就业以及国有资产运营来说具有战略地位的"大"企业,在国有企业总数中不过5%,不到16000户。除一些公共品和基础设施供给外,"抓大"主要是在这5%企业中选择。除此之外,主要便是"放小",否则便不可能真正发生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也不可能使国有经济真正有效发挥"主导"作用。

  3.如何选择"放小"的对象:卖哪个?"放小"的范围确定之后,紧接而来的便是如何选择"放小"的客体。这里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一方面,"抓大"当中包不包含"放小"?事实上,即使是在需要采取国有制的领域,在"抓大"的过程中,对"大"企业也可以出售部分产权,只要不失其国有性质,以股份制等方式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包括外资,只能有利于"抓大",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因而"抓大"的形式也不应是单一的政府独资支持,而是部分地包含"放小"的意义。整个社会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内部为何不可以国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共存呢?另一方面,对应当"放小"的企业而言,存在一个先"放"哪个,如何"放"才有效率的问题,即争论已久的"靓女先嫁"还是"丑女先嫁"的问题。事实上,既然"放小"的实质是非国有化,是国家将企业产权卖出,那么,原则上哪个能卖出好价钱,哪个"放小"的收益高、成本低就应当先卖哪个。因为一是卖的收益归国家,二是卖的效率高有利于赢得改革的时间,三是能够更多地置换改革成本。否则,必然延误改革时机,增大改革成本。

  4.以怎样的方式"放小":怎么卖?

  问题在于三方面:首先,以怎样的形式"放小"?就目前来看,主要形式包括:兼并、联合、托管、股份合作制改造、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资、租赁等。狭义地看,似乎只?quot;拍卖"属于"卖"。但实质上各种形式大都触动了企业产权,如兼并、联合、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合资、拍卖等形式,不触及企业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托管、租赁等虽不触及终极所有权,但企业的产权结构也不可能不发生根本变化,因而"放小"的基本形式是企业产权的变更和重组,从广义上说应当是以"卖"为主。其次,以怎样的价格卖?关键在于如何决定企业的卖价,是以主观评估的意愿价格卖,还是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接受的价格卖?如果说产品的定价离开市场,任何精明的计划均难以测算的话,那么,作为未来盈利能力反映的企业的价格离开市场便更无以准确确定。否则,便不需要市场经济,计算机模拟市场?quot;乌托邦"就可以成为现实,按市场承认的价格卖就可能低于评估价,这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这是困扰"放小"的很富实践性的问题。其实,越是脱离市场,越是主观臆断,甚至"黑箱"操作,才越可能导致资产流失,关键在于完善市场秩序,而不在于取消或否定市场的作用。事实上,在有序的市场条件下,只有市场决定的价格才可能是真实的,在市场决定的价格面前不存在"过高"或"过低",真实价格是唯一的,其他定价均不被承认。而市场有序和市场真实的前提在于普遍交易,在于尊重和培育市场。其三?quot;放小"是政府行为还是市场行为?"放小"的实质既然是非国有化改造,那末,第一步出让当然主要是政府行为,问题在于政府出让行为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更为重要的是"放小"之后,新的产权持有者能否进行再交易?通过怎样的机制进行再交易?这种再交易显然主要是市场行为,不允许其交易,"放小"便不可能提高资源配置的市场有效性,而允许其交易便需要为之创造交易机制。让其普遍上市不现实,发展非上市的企业产权交易是"放小"的客观需求。否则,"放小"过程不可能市场化。

  5."放小"的根本目的:提高效率还是推卸责任?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国有企业面临一系列发展困难,因而"放小"是否具有政府卸"包袱"的政策企图?这不能不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应当说,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性转移来看,"放小"意味着政府对企业权利的放弃,当然伴随着相应的责任的转移,但这种转移的目的,不应也不可能是简单地推卸责任,而在于培育权、责、利相互制约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否则,以国家现有的财力,支持30多万户、几乎覆盖所有产业部门的国有企业,根本不可能。但政府在"退出"过程中,至少有三方面的关系需妥善处理:一是"放小"过程中的"退出成本"如何筹集,包括传统体制下的职工离退休费用、医疗保险费用、政策性的债务负担等等。政府的责任不能全部取消,因为其中许多是历史形成的,更是体制、政策性的产物;二是不能将"放小"的首要目标确定在解决就业,特别是吸纳因"抓大"而下岗的职工上,尽管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我国吸纳城镇就业的主要力量,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抓大"过程中的减员增收不能以"放小"的企业增员减效为条件;三是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放小",根本的判断标准应视其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实质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真正代表生产力要求的是广大群众,因而"放小"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创造,不能以主观的教条去裁剪活生生的实践。

  改革以来经济学的分化及学术规范的适应性

  蔡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 100732)

  经济学作为一门学问的产生,无疑自始至终以经世济用或富国富民为其终极目标。而经济学家通常利用自身的独特人力资本,通过三种方式实践这种终极关怀。第一是直接服务于微观经济活动主体,如家庭经营、企业运作,或扩而言之服务于特定的利益集团。第二,在国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与经济活动的条件下,经济学自然以影响政府经济政策为一个服务取向。第三,由于经济学是一门具有特有的基本理论假说、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学问,从相对超脱的层次上进行纯学术的理论和方法论研究,也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取向。

  在我国改革以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学事实上也可以从这三个研究取向来观察。也就是说当时的经济学研究,分别可以划分为直接为部门利益服务,或者说以为特定的部委、地区争取计划分配资源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研究;直接为国家经济政策服务的经济研究;以及更加理论化或着重于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但是,情况有所不同的是,一方面当时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几乎根本无法影响政府决策,而仅仅为各种重大政策的出台作事后的解释(参见拙作《中国经济学家在经济改革中的作用》,《中国书评》1996年2月号,总第9期);另一方面所有的经济研究基本上被统一在传统经济学"范式"之中(参见樊纲:《"苏联范式"批判》,《经济研究》1995年第10期),学术规范是完全单一化的。

  70年代末以来,经济改革的成果有三个方面对经济学从形式到内容的变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第一个重要的改革成果是,在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实践效果越来越成为检验政策对错、优劣及扬弃的最终判断标准。第二个重要的改革成果是,计划经济模式被放弃,资源分配机制逐渐转到市场经济的轨道。第三个重要的改革成果是,因我国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趋于多样化,以及地区性、部门性的分权,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开始形成。这些都必然引发经济学范式、研究取向以及研究内容和方法的转变。

  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是,改革以来经济学家因其具有不同的偏好和人力资本禀赋,开始分化为三类,分别服务于不同的经济学研究方向。第一部分是继续从事与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有关的纯学术研究,试图对经济理论特别是我国经济改革理论作出贡献。第二部分是着眼于政策性、对策性经济研究,力图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第三部分是直接服务于企业、地方政府和部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一部分经济学家致力于为新生的非国有经济部门利益服务,并由此获得收益。值得指出的是,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取向常常并不固定于上述某个方面,而是游动于学术性研究、政策性研究和为利益集团服务之间,并且事实上他们在学术上的基础工作、研究方法和知名度,也帮助他们取得在政策性研究中和利益性研究中的信誉,同时他们也从后两个方面提出学术性研究的问题,或者在更为实践性的研究中,检验自己的理论假说和学术观点。

  从基本研究取向上看,我国经济学所服务的方向并未发生变化,与传统经济学并无根本不同,仅仅是由于上述改革所提供的条件,使得不同取向之间的差别更加明确化,并更有效地发挥其独特的职能,产生直接的、可以观察到的效果。所以我们可以称之为"经济学的分化"。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到,这种分化既是本来意义上的经济学职能所在,其显在化又是经济改革的后果之一,似乎并无问题可言。然而,事实上又的确存在着种种问题,甚至可以说,我国经济科学向前发展的一系列障碍,都来自于由此产生的矛盾。许许多多的争论,也时常与这些问题有关(例如可参见顾海兵:《经济学家的责任权利与经济学界的左氏风波》,《改革》1994年第4期)。归根结底,问题在于这种经济学分化造成当前存在的经济学家激励机制的扭曲。

  首先,我国经济正在经历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同时发生着从单一的利益格局向多元化利益格局的转变。在这种转变完成之前,资源配置手段存在着双轨制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学家为特定的利益集团服务,除了从管理、经营等方面提供咨询之外,还利用其特殊的知识帮助所属利益集团进行游说或院外活动。这是十分正常的。然而,在存在双轨制的条件下,这种直接为利益集团服务的经济学家职能,有时与通过特殊渠道帮助该集团获得稀缺资源联系到一起。特别是一旦他们协助形成政府经济政策的职能与为利益集团游说的职能相交叉,同时又会从这种不规范的资源分配中获得一个份额时,经济学家的报酬就不完全产生于其人力资本了,扭曲由此产生。

  其次,在经济学分化或者说经济学家职能多元化的条件下,学术规范如果不能作适应性的调整和建设,同样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事实上,当前经济学研究成果评价机制中存在着严重的混淆和交叉使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用政策决策效果作为统一的评价标准,学术性或理论成果无疑被排斥。而如果不能形成一种在为利益集团服务的经济学家与为政策服务及从事学术性研究的经济学家之间的激励平衡,要么会造成经济学研究资源配置上的偏斜,要么产生一种择劣汰优的结果,甚至误导学问。

  此外,新旧学术规范的冲突也产生类似的结果。在我国经济科学迅速进步并逐渐与国际水平和规范接轨的情况下,一部分知识结构老化从而不能适应新的规范的经济学家,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传统规范的既得利益者。当一部分人坚持传统规范并力图将其适用于整个经济学评价过程中时,许多在新的学术规范下产生的优秀成果,就被排斥在适当的评价之外,其负面的激励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经济学取向的多元化以及经济学家的分化,既是一种客观必然性,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对于经济学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也是有益的。但要消除这种分化过程中的消极影响,除了有待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最终完成之外,需要经济学学术规范作出及时的调整和重建。具体而言,经济学刊物的审稿制度、学术成果的评价和奖励机制,以及研究机构的组织体制,都应适应于新的形势而进行改革。过去几年里,我国学术界曾很热心地讨论过中国经济学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可能性。我的观点是,只有在新的学术规范建立并完善起来之后,这种可能性才会出现。

  国企改革:艰难探索,百炼成钢

  金碚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100836)

  回顾20年历程,国企改革在荆棘中跋涉,理论得到升华,实践中艰难推进;展望世纪之交国有企业将承受更大压力,经历攻坚苦斗,改革中百炼成钢。

  一、国有企业向着同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方向演进。

  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一次重大进展,都伴随着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最大的理论突破之一就是,从认为国有企业是计划经济制度下最优越的(或最高级的)公有制形式,转变为认识到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具有特殊功能的一种企业制度形式,它只是公有制的各种实现形式之一,国有企业适合于在哪些领域中存在和发展,一方面取决于国有企业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另一方面取决于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社会经济条件,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总体生态特征。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生态特征是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全部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或称"企业社会")所表现出的总体特征。就像生物界是由各种生物所构成一样,整个企业社会也是由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构成的,因而企业社会也是一个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生态特征。国有企业以其特有的优点和缺点,在这一生态系统中占有其特殊的地位,发挥其特殊的功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社会生态的重要特征之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国有企业,但各国建立国有企业的理由却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公有制,建立国有企业,目的是为了形成计划经济的基础。所以,按照他们的设想,计划经济的历史必然性是国有企业的逻辑基础,而国有企业则是计划经济的现实经济基础。作为计划经济可靠的经济基础,国有企业应该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一般企业制度。这就是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普遍建立国有企业所依据的基?quot;制度逻辑",即"计划经济-国有企业"逻辑。

  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史表明:实行市场经济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最大成果之一就是,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而从世界范围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这一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体现。中国既然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无视市场经济的这一普遍规律。换句话说,中国既然不再实行计划经济,那么,传统理论所坚持的"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逻辑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从理论逻辑上看,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所有制基础,所以,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仍然将作为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而存在。但是,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只能是一种特殊企业,那么,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也必然成为一种具有特殊功能的企业制度形式,而不可能像在计划经济中那样成为普遍存在的一般企业制度。因此,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正在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变为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通过非国有企业的更快增长和一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为非国有企业的两种方式,而使国有企业的比重下降到同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特殊功能相适应的水平,这成为2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表现之一。

  二、国有企业正在经历百炼成钢的艰难磨炼。

  20年来,国企改革尽管步履艰难,但并非没有成效。许多研究成果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是逐步提高的,这表现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物耗的减少等,特别是,衡量技术进步作用和生产效率提高的"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改善。

  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不断提高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与改革以前相比,现在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趋于硬化,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增强,经营自主权逐步得以落实,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企业生产效率同职工的利益更为密切,所以,国有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积极性和外在压力都增强了,生产效率没有理由不趋于提高。

  问题是,尽管生产效率提高了,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高和盈亏状况的不断恶化也是一个不疑的事实。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国有工业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为49.31%,利税占有率为56.91%,作出了很大的社会贡献,但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金利税率均偏低。特别值得重视的是,自80年代以来,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国有企业的资金利税率持续下降。而且,在80年代,国有企业的资金利税率还高于全社会平均水平,但90年代以来,却越来越明显地低于全社会的平均水平。1986年,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为20.65%,同期,全部工业企业为20.43%;1992年,国有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降到9.70%,全部工业企业为9.90%;1996年,国有工业企业降到6.77%,全部工业企业为7.42%。与利税率下降趋势相伴的是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这一趋势从1997年以来至今并未有根本的改变。

  上述似乎矛盾的现象表明,在我国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生产效率的一定程度提高尚不足以使其竞争力提高到令人满意的水平。不过,具有积极意义的是,国有企业已经进入市场,在竞争中磨炼,这是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的必由之路。尽管国有企业超常负重,困难重重,但是,第一,几乎每一次技术检查和市场调查都表明,国有企业产品的平均质量高于其他类型企业;第二,我国大多数的名牌由国有企业所创造和拥有;第三,我国大多数产业中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仍然是国有企业。这表明国有企业具有相对较强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国有企业会因竞争失利而退出,一些国有企业不断增强竞争力而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这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过程,正是改革初衷的实现。当然,其中所伴随的痛苦和代价也在所难免。

  无论如何,只有经受百炼成钢的磨炼,国有企业才能在严酷的竞争中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强者。而且,我们已经看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竞争中,我国正有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有企业成长壮大起来,它们将成为中国民族产业的脊梁。

  三、继续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回旋余地正在不断扩大,特别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使得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独木撑天"的局面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因而,整个社会对于国有企业的重大改革可能引起的震动也有了物质上和心理上的更大承受能力。

  未来,国有企业仍将在中国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关键性的地位。问题是,世界上没有一种企业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国有企业也是这样:有其特有的优点,也有难以完全消除的缺点。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将发挥它们特有的优势,但也很难完全消除它们的某些劣势。我们在获得国有企业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准备付出某些不可避免的代价,而以更为灵活可行的企业组织方式和更为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实现能使国有企业扬长避短的目标。

  在我国20年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有的失败了,但留下了十分有价值的经验教训;有的成功了,并且在进一步地完善和发展;也有的今天仍然在试验之中,成败得失有待历史裁决。我们看到,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国有企业的面貌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的实质是: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有企业必须迈进市场竞争的大海,并且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制度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生存环境。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quot;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历史优选过程。从根本上说,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就是要在企业制度的历史优选过程中,以其具有效率和竞争力的新体制以及令人满意的行为和绩效,来证明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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