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君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农业科技落后,尚未彻底摆脱“靠天吃饭”的格局,农村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洪涝旱灾严重,而个体农民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利用保险手段是降低农业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
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就开办了,但由于当时农业保险没有法律法规保障,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和政策要求相矛盾,单纯由国家商业性保险公司向农民收费保险,引起了农民的误解,1953年农业保险被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后,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自恢复以来,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没有对农业保险进行具体的立法。这样造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少,其经营又得不到国家应有的政策支持。近十几年经营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约为115%,这使得更多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市场和效益面前采取了回避的消极做法。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发生了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桎梏。另外,农业保险险种虽种类较全,但保费较高,农民难以接受。而有的险种虽然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也不方便,百姓又不热衷。保险业务员在开展业务时感到佣金较低,影响了工作积极性,造成农业保险长期徘徊不前。
农业保险是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保护伞。许多国家为弥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缺陷,都通过立法来增加政府干预农业保险的能力。1938年,美国率先颁布农作物保险法案。此后,许多国家相继立法,由于农业保险本身是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所以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时,都是作为政府的法令以立法形式出现。还有,国际上凡是开办农业保险的国家,政府都将财政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农业信贷、价格保护、农业灾害救济、生产调整等措施配套实行。甚至明确规定,不参加保险就不能贷款,不参加保险就不能享受灾害救济。这种由配套措施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对农民的吸引力大,约束力强,运作效率高,比较容易为农民所接受。因而不少国家还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
中国加入WTO,首当其冲的是农业。根据加入WTO农业协议的规定,对农资价格补贴,对农业市场支持水平必须控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以下。这对加入WTO后的中国农业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其次,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而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是一条可行之路。组建农业保险公司所需资本可以从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中退出一小部分,而更主要的是从原来世贸组织协议框架之外的用于扶持农业的资金中转来,这样既能保护和扶持农业的发展,又不与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再次,加大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财政支持型实质上是国家支持型,它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发展农业保险。由于我国财政实力有限,不可能无限制补贴农业保险的亏损。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主要采取对经营主体的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另外,要真正办好农业保险,还需要相应的政策优惠以及资金支持,否则,农业保险又会重新进入“怪圈”,这对农业经营、农民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