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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事件警示召回立法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9日 06:47  北京晨报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仍在意见征集中

  拜丰田所赐,汽车“终于”在2010年的春天十分应景地成了“3·15”的主角。而对于广大中国消费者而言,这场全球范围的大规模召回给他们集中地上了一堂关于召回知识的大课。不过,遗憾的是,中国的汽车召回立法仍千呼万唤不出来。记者近日获悉,在完成草案两年多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目前仍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尚无确定的出台日期。

  目前召回仍主要靠《规定》

  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获悉,我国的汽车召回在推进立法工作上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成立了“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顺利开展。

  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汽车召回的主要法规依据。2004年10月1日,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开始了中国汽车召回的破冰之旅。但此后的5年间,虽然我国的产品召回数量不断增加,却仍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法规。这也导致国内的汽车企业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召回效果也远不及其他国家。

  《条例》出台长路漫漫

  早在2007年,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当时预计《条例》最快2008年便可出台。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条例》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条例》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条例(送审稿)》全文,宣布在5月26日之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消息称将于2009年内颁布实施。但此后,《条例》的出台再无进展。

  相比之下,欧美国家的汽车召回立法已然相当成熟。丰田宣布召回后,美国随即启动了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的调查和国会的3场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上周更是表示,除了现有的美国联邦法律中对缺陷车辆召回的规定,其还将起草一份“全面”立法,以解决工业中不断出现的安全问题。

  专家指出,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国,我国对缺陷汽车的召回仍停留在《管理规定》阶段,缺乏立法护航。这不仅与中国的市场地位不符,对于汽车业的发展也相当不利。随着丰田召回事件的扩大,相关部门应该会看到召回立法出台的迫切性,从而加快《条例》的审批出台。     晨报记者 刘晓林

  ■新闻链接

  处罚过轻引争议

  《条例》规定最高罚款不过20万元

  晨报讯(记者 刘晓林)记者了解到,对于正在意见征集阶段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消费者的争议集中反映为对汽车厂商及召回方的处罚力度过轻。

  根据目前正在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相比之下,《条例》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强,规定“生产厂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过,与丰田在美国可能面临的高达1640万美元的罚款相比,国内对缺陷产品处罚仍然显得“手软”。有消费者指出,缺陷产品将危及到人身安全,因此,处罚力度应该是产品销售额的数倍,必要的时候,可以拍卖企业固定资产用于赔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针对《条例》的另一个争议是对“缺陷”的定义。根据《条例》,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有消费者表示,“潜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应属缺陷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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