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需要更多的保护
——关于中美丰田车主同损不同赔的思考
召回集结号
2月26日,丰田承诺对召回车主提供额外的补偿服务,并对美国经销商提供7500美元到7.5万美元不等的补偿金。而在中国,只有251位浙江丰田车主获得了因召回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200~300元的损失。
为什么7.5余万名的中国丰田召回车主,却只有251人获得少得可怜的二三百元的补偿?近日有专家指出,从发现缺陷问题到最后完成召回,整个过程是相当复杂、严谨的,涉及的各方面利益也很多,它需要技术、民事等多方法规法律依据,仅靠目前一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本报记者 王 辉
此次丰田召回,造成中国车主与美国车主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的相关召回制度还不够健全,中国消费者需要多方面的法律体系保护。
召回《规定》亟待升级
我国现行的召回管理制度是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据统计,汽车召回实施近6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已先后受理了近60家国内外汽车企业的212次主动召回,召回车辆达321万余辆。通过召回,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为社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30亿元,也提高了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召回监管体制实现了良性发展。
召回体系不断完善。《规定》的实施,对于解决消费者在购买前发现质量问题难、购买后出现质量问题举证难、发生质量问题后纠纷解决难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对于处理汽车质量问题,尤其是由于设计、制造原因而产生的,并且已经流入市场、危及公共安全的批量性缺陷汽车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汽车召回工作已经实现良性发展,从2004年只对缺陷轿车实施召回,到现在,除摩托车外我国已经将全部机动车纳入了召回范围。
召回,使汽车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提升。通过召回,很多企业可以发现产品质量不足,弥补产品缺陷,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汽车企业普遍成立了专门召回管理机构,在新产品开发中更加重视安全设计,控制外协件特别是安全件的产品质量,重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抓产品一致性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完善售后服务系统等。
但是6年前的《规定》已经跟不上当今的中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无论是在缺陷调查和确认,以及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惩罚力度上《规定》都存在着诸多不足。只有条例没有法,是中国很多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感到困惑和无奈的根源所在,目前的《规定》需要升级为法律层面。
其实,国外发达国家的召回有关法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升级,而且涉及召回的法规法律不止一部。日本的《道路运输车辆修正案》曾进行过多次修改,处罚额度从开始的100万日元升至2亿日元,对个人还要给予刑期一年以下的监禁。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即将出台的《条例》将有两点最引人关注:第一,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隐瞒责任的违规成本将大幅提高。以生产企业责任为例,《条例》规定:生产厂家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却不主动召回时,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按照现行实施的《规定》,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仅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在美国,这一标准则是1500万美元,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美元。
消费者需要法规体系保护
200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三包”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就是凭借着这个地方规定,让浙江251名丰田车主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采访中,很多专家指出,召回整个过程涉及企业、经销商及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仅靠一个部门《规定》或者一部《条例》是远远不够的,它完成不了全方位的权益保护和监管,而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体系及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多方协力。
其实在国外,也不是一个召回法规能解决整个召回事件中的全方位工作。美国就有《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大气清洁法》及一些有关民事法规来保护因召回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经销商及车企利益。欧洲各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缺陷汽车都有国家法律的严格监督和保护。
有专家指出,不要把召回和民事赔偿相混淆,召回不是一种民事赔偿。虽然我国目前一些召回法规尚未出台,但是,消费者可以利用现有的维权法规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都能够找到维权依据,争取应有的保护。
据了解,产品召回补偿并非没有先例。在韩国,强制法令规定,因汽车召回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消费者能够获得补偿金;在美国,丰田对车主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对亲自驾车返厂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给消费者提供同型号的车辆使用;在我国,家电和IT企业也曾有过召回补偿的尝试。
召回保险引起关注
最近就在丰田准备接受美国交通部高达1637.5万美元罚款之际,著名的美国农场保险公司、奥尔斯泰特保险公司和政府雇员保险公司等至少有6家美国保险公司也在着手向丰田公司索要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丰田汽车的质量缺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丰田应该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支付给保险受益人的赔偿金。据了解,如果这些保险公司诉求成立,意味着那些在交通事故后自费修车的车主也可获得丰田公司赔偿。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汽车召回保险在欧洲已是司空见惯,但是对于中国还很陌生。最近,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提出了关于在汽车召回制度中增加推进召回相关保险的建议,引来社会各界关注。
近几年随着中国汽车业的高速发展,汽车召回事件的发生频率将越来越高,企业面临的风险必定会越来越大。虽然汽车召回保险有利于实现车企、车主、保险公司各方共赢,但是至今仍是块烫手的山芋。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申曙光教授表示,中国开发汽车召回险仍存在一定的风险。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国人对于汽车召回保险存在一定误区,实际上召回保险应该由汽车制造商和汽车零部件厂商来统一安排和购买,而不是由车主购买。因为产品召回保险就是被企业当成一种危机管理工具来用。在召回事故发生时,以此来降低汽车制造商和汽车零部件厂商不可预计的召回成本,并维护和增加汽车制造商的品牌价值。《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