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力油未标橄榄油含量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吴洁 实习生 安东)  多力橄榄葵花调和油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认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职业打假人金先生为此将销售商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物美超市十倍赔偿。

  消费者  未标注橄榄油含量 不符标准索10倍赔偿

  2016年6月9日,金先生在物美超市购买了5L装的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两桶,金额为260元。食用油的外包装为橄榄及葵花图案,并标有“同时享有橄榄油及葵花籽油两种好油”以及“精选多力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配料表显示为“配料:葵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标识配料含量。

  金先生认为,商家未标明橄榄油及其他油的添加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1条的规定:标示橄榄油的含量,因此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金先生表示,为了维护自己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不法商家的不法行为得到制止和惩处,诉至法院,要求物美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货退还货款2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00元。

  超市  标签瑕疵不影响安全 不构成误导消费者

  物美超市提交了一份检验报告,称样品符合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7718-2011标准。

  物美超市认为,从涉案标签的图形、字体、字号、文字说明等细节来看,涉案标签不存在“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橄榄油”的情形。假设产品有瑕疵也无关商品质量问题。原告并未对产品质量提出诉求,本案系以标签为争议的案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仅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责任。

  另外,超市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本案中,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均未受到损害,物美不需要进行赔偿,更不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

  调和油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获赔案

  2016年6月8日

  金先生在黄村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分公司购买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2.5升60桶,金额为3840元,后又买多力橄榄葵花油2.5升60桶,共计3840元,合计7680元。

  判决:退还货款7680元,十倍赔偿76800元。(大兴 二中)

  2016年6月8日

  金先生在永辉超市鸿坤理想城店购买了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共19桶,共支付1432.1元。

  判决:退还货款1432.1元,十倍赔偿:14321元。

  2016年6月9日

  金先生在物美公司购买6桶西王橄榄玉米食用(植物)调和油, 共计779.4元。

  判决:退还货款779.4元,十倍赔偿:7794元。

  2016年

  6月9日

  金先生在物美购买多力5L橄榄葵花油2桶,260元。

  判决:归还货款260元,十倍赔偿:2600元。

  2016年6月9日

  金先生在物美购买多力5L橄榄葵花油14桶,金额为1820元。

  判决:退还货款1820元,十倍赔偿18200元。

  2016年6月9日

  在加利福良乡点购买了恒大兴安芥菜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8桶,花费944元。

  判决:退还货款944元,十倍赔偿9440元。

  2016年6月10日

  金先生在欧尚西红门点购买西王橄榄玉米食用(植物)调和油5L共24桶,共计3117.6元。

  判决:退还货款3117.6元,十倍赔偿31176元。

  2016年6月10日

  金先生在欧尚西红门点购买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调和油5L共10桶,共计1212元。

  判决:退还货款1212元,十倍赔偿12120元。

  2016年9月4日

  金先生在沃尔玛公司购买了77桶皇家蒙特垒橄榄葵花油,共计10703元。

  判决:退还货款10703元,十倍赔偿:107030元。

  法院   标签标注不符安全标准  超市10倍赔

  大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物美公司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从物美公司购买涉案商品,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本案中,涉案商品是橄榄油和葵花籽油调和而成,其中橄榄油的营养价值和市场价格明显高于葵花籽油,因此应当认定其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产品标签上图形、文字、文字说明等多次出现“橄榄”,配料表中显示所用配料为“特级初榨橄榄油”,可以认定涉案商品的标签上对橄榄油进行了特别强调,应对其添加量进行标示。

  商家未作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物美超市作为销售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据此,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物美公司退还金先生货款2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600元的判决。

  记者发现   职业打假人10次诉讼9次获10倍赔偿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金先生因橄榄油含量标注打官司,本案不是第一起。

  记者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输入金先生的名字后,出现了10个判决结果,被告超市有物美、永辉、沃尔玛、欧尚、乐购等。10起诉讼中,有9起法院均判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款,金先生共获赔27.9万余元,只有一起法院没有支持10倍赔偿,而是判决超市退货。

  2016年6月10日,金先生在欧尚西红门点购买福临门菜籽橄榄清香食用调和油5L共60桶,货款共计5988元。他起诉索赔后,法院驳回其诉求。

  专家说案  相关案例曾入选最高法指导案例

  3月14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发布的“3.15”典型维权案(事)例中,金先生因橄榄葵花调和油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诉物美超市获10倍赔偿一案入选。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消法起草人之一、原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教授表示,消费者购买涉案橄榄调和油,此前工商部门也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普通的调和油50元,加上“橄榄”二字,调和油能卖130多元。但是这里面橄榄油到底有多少,不到一两甚至几滴?按照国家规定,含量高的油,在名称中才能排在前头,涉案橄榄油没标含量标注就是在欺骗消费者。

  何山说:“工商部门作出处罚,商家还不服,说全行业都这样。最高法曾把相关案例写入行政诉讼指导案例中。可这只是个案,并没有把整个食用油行业的造假制止住。金先生及其他打假人,去市场上购买这些违法的调和油,告到法院索赔,绝大多数法院判赔十倍,还有判赔三倍。现在市场上这些油已经少了。让问题商品退市,可以说法院的判决也起到了监督、净化市场的作用。”

  文/洪雪 吴洁 实习生 安东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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