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房产电话短信营销涉嫌违法
麦田房产数月骚扰客户上千个电话,可谓地产中介扰民之典型,对于此类在企业内部传播个人信息且大肆骚扰的行为,法律该如何规制?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陈真诚
8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刊发了题为《麦田房产内享客户信息数月打上千骚扰电话》的报道,家住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某小区的李先生反应称,去年在麦田房产买过一套二手房、登记过自己的电话等信息后,今年以来,接连不断地接到自称是麦田房产客服打来的电话,问他要不要卖房或者出租房,已严重影响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为何客户的电话等信息被多人掌握?原因是麦田房产内部有信息共享资源平台,一般有登记的用户信息都会共享。
可以说,这种现象目前已成为一种社会普遍现象。据了解,房地产中介普遍存在这种不断打电话发短信问客户是否买卖或租赁房屋的骚扰问题。而且,其他类企业或个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待销楼盘、商场以及酒店餐饮企业、教育培训机构等提供消费服务的企业,经常不厌其烦地向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或拨打骚扰电话,推销产品或消费。
值得担忧的是,在不少企业(机构),普遍视所掌握的消费者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为经营资源用以经营谋利,或直接倒卖信息,或不管对方是否愿意而不厌其烦地不断发送短信或拨打电话,以获取二手房源或推销产品或服务,进行所谓的精准营销或圈层营销,甚至奉为营销制胜法宝。
对经营者来说,这是在茫茫人海中准确找到了具体商业资讯来源或营销对象,并找到了发送商业信息的直达渠道,确实对经营获利非常有利、有效。
可目前不少企业(机构)或者个人在利用所掌握的消费者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往往忽视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否尊重或保护了消费者的意愿或权益?如消费者个人是否许可将其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开、用于经营活动,哪怕像麦田房产这样在内部资源共享平台?
二、是否给消费者带来生活上的打扰或其他麻烦,甚至经济上的损失?如麦田房产这样多人不厌其烦地打电话让人“烦透了”却依然不改。
三、是否与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触及了社会公德底线?
四、是否违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3年8月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草案》还增加以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如果得以通过而成为立法,一些热衷于电话营销、短信营销者将来就可能涉嫌违法。
为遏止经营者(单位或个人)非法获取、不当甚至违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情况下向消费者拨打骚扰电话或发送骚扰手机信息的现象,打击不当使用消费者信息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建议从如下方面采取积极措施: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二、增强执法力度,加大惩处量刑和经济索赔金额,提高违法犯罪或违规经营成本;
三、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弘扬社会公共价值,提高企业、公民个人的社会公德感,使违法犯罪者失去社会土壤;
四、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维权的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消费维权意识;
五、将违法搜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者,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者,拨打商业性骚扰电话或发送商业性骚扰信息者,及时在网站等媒体、公共场所公布,记录污点档案;
六、对上述涉事单位(企业、机构)或个人,建立市场禁入制度,禁止其进入相关行业或在相关行业经营或任职;工商部门吊销涉事单位(企业、机构)的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吊销涉事个人的任职资格或技术证书。
(作者系著名房地产专家,品牌营销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