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法规迫使其首开赔偿之门 国内其他地区车主能否获赔仍未知
据新华社电(记者 章苒 屈凌燕) 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章男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市场策略。
丰田汽车29日下午3时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签署协议,承诺根据浙江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据了解,汽车召回赔偿在中国尚属首次。浙江这部领先全国的地方法规接下来很可能推动全国各地相关立法的进程。
开创汽车召回赔偿先河
一汽丰田29日在浙江省工商局签署了一份召回汽车处理书面意见。这份书面意见承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一汽丰田同意对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对已向浙江省各级消保委投诉的消费者,一汽丰田接受浙江省消保委的调处。
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五项要求:一是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二是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三是在召回维修阶段影响车主使用的,应该提供同型号车辆供车主使用;四是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当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订金;五是对于自行返厂召回的消费者应该补偿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今年1月,丰田宣布对中国市场75000多辆RAV4汽车实施召回,其中浙江占了十分之一。此次是丰田自1月29日宣布在中国召回问题车以来,第一次正面面对赔偿问题。
地方立法迫使丰田低头
据了解,一周前由松木秀明带队的会谈,丰田公司已接受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大部分要求,主要搁浅在对召回车主赔偿损失的关键问题上。
据了解,丰田汽车此前之所以没有跟在美国市场一样对中国车主进行补偿,依据的是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但是2000年浙江省将汽车列入了“三包”目录,当年浙江省人大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否则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这是目前国内唯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丰田章男在北京道歉时说,他要按照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来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潜在意思是如果中国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部分,那对不起我没有义务和责任。”浙江省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成林说。
赔偿立法为何仅此一部
丰田公司在29日提交的书面意见没有将补偿范围限制在浙江范围内。“虽然是跟浙江省工商局谈,但最终丰田可能还是会将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市场来改进售后服务。”参加谈判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如果丰田真的对浙江和浙江以外的省份实施不同待遇,从法律上来说也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这件事上,毕竟中国的其他省份都无法可依。”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黄先海认为,跨国企业对中国市场之所以实行差别化策略,许多洋品牌之所以在中国能够逃脱责任,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漏洞给了跨国公司以可乘之机。
不过,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标准问题和缺陷产品追究制度上,中国迟迟不能向发达国家看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担心民族品牌不堪一击。对此,黄先海认为,只有在健全法制体系的前提下,才能拥有一个健康的汽车工业。
■北京落点
北京车主亦应享受同等待遇
记者昨晚从北京市消协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北京市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汽车召回做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北京丰田RAV4车主就只能眼睁睁地旁观。昨晚,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宋绍富向晨报记者表示,我国是统一法律的国家,地方法规都是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互相之间不会有相悖的内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注释、使用细则。不能因为浙江进行了书面规定,丰田就只对浙江省消费者进行经济赔偿,北京市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车主就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晨报记者 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