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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起诉凯迪拉克代言人刘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4日 15:02  大江网-新法制报

  “凯迪拉克”案引发网友热议,专家称代言人应作为独立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核心提示

  昨日,本报报道了《刘翔代言“问题凯迪拉克”或成被告》一文,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下午,车主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车主已正式申请追加刘翔为被告。

  有法律人士指出,应立法规范明星代言广告,使代言人在获取高额利润和报酬的同时,不得不考虑无视责任的恶果——高额罚款和名誉扫地的代价。但在归责原则上应考虑的是过错责任,即明星明知道产品有缺陷,或者一个正常人都知道产品有缺陷仍为之代言,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这一判断超出了代言人识别能力范围,那么代言人则将承担道德上的谴责和商业代言费用上的损失。

  进展 车主追加起诉代言人刘翔

  昨日记者了解到,车主的委托代理人已经正式向法院递交了追加刘翔为被告的申请。原告袁先生表示,之所以追加刘翔为被告,是因为当初在购车的时候,他对比了好几个品牌的车子,最后才选择了凯迪拉克,而刘翔的凯迪拉克代言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他的选择,否则他不会很快就定下来购买凯迪拉克的车子。如今,车子在高速公路上出了车祸,车子损坏如此严重,气囊却一个都没有弹开。而且,厂家和经销商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因此,他除了起诉厂家和经销商以外,还要追加刘翔为被告。袁先生告诉记者,明星代言本身无可厚非,但他要通过这次诉讼给所有代言人一个警示——不能只顾代言费而忽视社会责任及大众对他们的信任。

  回应 厂家和经销商已得知被起诉

  对于已经被车主起诉一事,厂家和经销商均没有明确表态。昨日,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凯迪拉克客服中心的俞姓工作人员在接到记者的电话后表示,她会将公司被起诉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的主管人员。

  江西绿地名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胡姓服务总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车主的要求是换辆新车或者退款,这并不在他们公司的权限范围内,所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至于被车主起诉的事件,公司已经得知。

  原告代理人 明星代言到了该整治的地步

  “明星应该为代言问题产品广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代理人唐伟认为,明星代言产品广告的问题屡屡被媒体曝光,这些问题产品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合法权益上的损害:唐国强为北京新兴医院所做的“送子”广告令该医院攫取了暴利,但是很多患者在失去了钱财的同时却并没有得到“福音”;刘嘉玲所代言的SK-II化妆品曾使许多爱美的女性被忽悠了一回;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让渴望减肥的消费者受害不浅;最近著名笑星笑林代言的声称“包治百病”的玖玖理疗裤广告,现已证明是一则虚假广告……这些都说明明星代言问题不容忽视,已经到了该整治的地步,否则,受害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针对本案,唐伟说,体育明星刘翔代言的该车与已经召回的同类型轿车一样涉嫌存在安全气囊隐患与缺陷的问题,美国通用(上海)公司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保障购买此车型驾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士 明星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那么明星代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EMBA高级讲师吕良彪表示,因为明星代言而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其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厂家或者商家退货、换货或者维修解决。

  二是缺陷产品的责任问题。法律界讨论更多的也是这个问题,如果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物质上的损害,法律规定的是一个“严格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要证明正确使用了该产品,而且是因为使用了该产品造成了损害,那么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就算完成了,而有关明星代言的问题大多也是缺陷产品的责任问题。

  吕良彪说,明星代言是明星利用其自身的影响力来提升产品的影响力,使商品的价值提升。如此,产品的关注度高,购买的人多,就有可能导致缺陷产品的受用范围扩大了。而明星之所以为明星,是因为他们受媒体和社会的关注度高,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社会的公众资源,形成了一种“眼球经济”。

  从这个角度来说,明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这种责任主要分道德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从道德要求来说,明星发表观点,代言产品就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其社会评价就会降低,比如代言的机会少了,报酬降低等等。至于法律责任,其界限是明确的:当代言人明知道产品有缺陷而代言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是当一个正常人都知道产品有缺陷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代言人仍然去代言,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为代言人疏忽,超出了他的能力范围,那么代言人承担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和商业代言费用上的损失。

  民商法学专家 完善法律规范明星代言

  “明星为高额报酬而为虚假广告代言,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应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加强对违法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迫使代言人在违法获取高额利润和报酬的同时,不得不考虑无视责任的恶果——高于利润的罚款和名誉扫地的沉重代价,这不仅是广大公众的期待,更是时代发展的需求。”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赵万一说道。

  赵万一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法律:首先,应将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将名人这一主体涵盖进相关的法律当中,以达到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目的。其次,应该引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即如果名人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宣传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本质上是与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恶意串通,共同实施对消费者的欺诈是故意违法,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理当重罚,代言人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名人不知道广告虚假而做宣传,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减轻,受众面很大,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为名人有自己的分辨能力,应该对自己说出的话负责任;最后,还要增加代言人宣传商品真实性义务的规定。

  另外,赵教授认为要提高虚假广告的罚款额度。目前广告法规定“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些罚额连明星出场费的零头都算不上。只有顺应时代情势变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有效杜绝名人做虚假广告。

  反响 “凯迪拉克”案引发网友热议

  另外,本报报道的《刘翔代言“问题凯迪拉克”或成被告》也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上海的一名网友认为,在金钱的诱惑下,仅以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明星代言这种商业行为应当由法律规范。

  也有人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广州的一名网友就认为,是不是只有明星才能代言?如果是,怎么界定代言人是不是明星?如果不是,为什么普通人代言不需要责任,只有明星需要?如果明星出问题了,会不会因为这个定义的缺失而使这个法律成为空话?

  在谈到案件本身的问题,许多网友表示支持车主起诉,这样就可以为以后类似的官司提供一个范本。“绝对支持车主……为我们开僻新路,以后告厂家就有例可寻了。”广东的一位网友留言说。徐州的一位网友也持赞同的观点,“支持车主告厂家,要让厂家双倍退回车款。”

  黑龙江哈尔滨的一位网友说,“厂家说袁先生当时撞车没有撞到气囊上,这太滑稽了,那么谁能在撞车时事先安排好撞到哪呢,这可太有才了。至于刘翔代言的问题是种普遍现象,说一千道一万就是法律不健全,当务之急是立法。”

  文/记者余桂华、实习生胡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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