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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代言问题凯迪拉克可能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3日 14:17  大江网-新法制报

  法院已受理车主诉厂家及经销商案 民商法学专家称明星代言亟待明确法律责任

  [事件回放]

  2009年3月4日晚,袁先生驾驶的“凯迪拉克”在江西昌樟高速公路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事故。然而,车上的6个安全气囊一个都没有弹出。事故导致车主鼻梁受伤,花去医疗费用989.89元。

  袁先生说,他是在看了刘翔代言的广告后,于2008年4月24日在江西“绿地名凯”花费39万元购买此辆轿车的。事发后,他曾找到“绿地名凯”交涉,销售人员解释称,是车子没有撞到气囊的点上,车主可请求权威机构对车子的质量进行检测。车主又找到汽车生产商上海“通用”公司,他们给出的答复也是先进行检测。袁先生对于双方的说法相当不满。

都撞成这样了,气囊还没弹出
都撞成这样了,气囊还没弹出。

  核心提示

  凯迪拉克轿车遭遇车祸,岂料车上配备的6个安全气囊齐“罢工”,导致车主鼻梁受伤。在屡次与厂家和经销商协商无果后,车主袁先生以被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对厂家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通用”)和销售商江西绿地名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绿地名凯”)提起诉讼,并委托著名的公益诉讼人士、被誉为“中国小蚂蚁”的唐伟以及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全权代理此案。

  车主认为,除了厂家和经销商外,作为产品代言人的刘翔也应该承担责任,必要时,他会追加刘翔为被告。有关法学专家指出,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广告,应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

  3月20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红谷滩法庭已受理此案。

  法院:已正式受理起诉

  3月20日,袁先生委托中国著名的公益诉讼人士唐伟和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代理此案的诉讼事宜。当天,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红谷滩法庭正式受理了此案。

  在这份民事起诉状上,车主提出了3项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退回原告的全部购车款39万元,赔偿原告的车辆购置税33333元,收回问题凯迪拉克轿车或更换一辆具有合格安全气囊的新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989.8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另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召回本批次相同类型安全气囊不合格的汽车。

  袁先生表示,必要时,他会追加产品的代言人刘翔为被告。袁先生的理由是,在挑选车辆过程中,刘翔代言的凯迪拉克广告给了他很大的影响,否则他也不会很快就决定购买凯迪拉克。

  著名公益诉讼人士:明星负连带责任不应局限于代言食品

  本案代理人唐伟告诉记者,此案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明星代言产品广告这样一个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明星的一举一动往往会在公众尤其是追星族当中产生“晕轮效应”,即无须明星表白,只要某种产品与明星有着联系,人们便将对明星的信赖延伸到对产品的信赖。明星之所以被选来为产品代言,商家看重的就是他们的社会知名度。商家在支付了代言费,明星为产品代言以后,明星的信用及知名度就相应地转移到产品当中。可见,消费者购买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受代言人的影响。因此,当明星为某一产品进行宣传时应恪守诚信,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形象受损,得不偿失。

  唐伟说,今年国家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为明星代言问题产品从法律层面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虽然法律对于明星代言问题食品有担责的规定,但中国现实当中还有很多的产品,是公众所认知的明星们在代言。因此,明星承担责任的产品范围应该推而广之,不能只简单地局限于食品。”唐伟认为商家赚取与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同时也为商家挣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其中就会存在很多的虚假代言行为。当代言除食品以外的虚假产品问题出现以后,如何去追究明星们的法律责任值得法律界与社会各界的深思。

  律师:仅以道德约束明星代言是不够的

  其实,在《食品安全法》给明星代言上“紧箍咒”之前,一直有个人在关注明星代言产品广告问题。去年3月,“藏秘排油”被央视曝光涉嫌虚假宣传后,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曾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刘晓原认为,在金钱的诱惑下,仅以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明星代言这种商业行为应当由法律规范。

  “从法理上来说,一个以建设法治为目标的社会,绝不能容忍任何人只享受某种利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治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任何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容忍名人这个‘特殊群体’只拥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法律义务,是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

  民商法学专家:明星代言亟待明确法律责任

  “此案折射出明星代言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昨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民商法学教授赵万一谈及此问题时说,时下,中国明星做广告的现象比较普遍,各色的形象代言人早已不再新鲜。代言人在帮助推销产品时,也在媒体上推销了自己,使消费者在消费某种东西时,就想起这种东西与他(她)有关系。可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如何追究明星的责任,在我国的法律层面则是个尴尬的问题。

  他强调说,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之前,“刑不上明星”几乎成为广告业内的惯例。例如,有关部门下令不准做“丰乳”产品广告,结果明星们照做不误,尽管有人为此受罚,但明星们毫发未损。明星大腕作为产品代言人,即便是产品出了问题,代言人也不过是受到舆论对他们的道德谴责或以“演员也是人” 来辩解,而让人们忽视了对他们连带责任的追究。其实,在消费者购买产品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代言人的责任不可轻视。

  赵万一教授说,目前,我国广告法并未提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而国外对明星做广告限制得比较严格:明星要为广告负法律责任,明星做广告的商品必须是该明星长期试用的,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而去做广告,明星就要负法律责任。美国更是要求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此产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例如,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而且,在欧美发达国家,形象代言人广告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广告不实,消费者可以据此担保索赔。相比之下,我国忽视对不实代言惩处的情形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相去甚远,亟待完善。他表示,名人、明星代言产品广告,应成为独立的责任主体,在一定的情况下,承担必要的责任,这样才更有利于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

  □文、图/记者余桂华、实习生胡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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