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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医院利用差价获利
广州中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所谓销售就是卖出。中山三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时候,将假药卖给了患者,与患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另外,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药物过程中,利用买卖差价获利,与一般销售行为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受害人的死亡是涉案假药所致,并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疾病和中山三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致死原因,故医保公司的按份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11件索赔案中,有10件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在涉及周某的一起案件中,因一审判决将医药费48371元误作28173元,广州中院在终审判决中作出了更正。
三锤定音
1 医院没有营利?
认定:医院属假药销售者
在该案中,中山三院一直觉得“冤枉”,医院认为,他们既不是营利性机构,也不是药品销售者,又没有法律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的代理律师陈北元却说:“如果医院不承担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以后医院可以肆无忌惮地向患者销售假药,而不要承担任何的风险?!”
昨日,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拿出整整两页的篇幅来论证“中山三院属于假药的销售者”。
法院认为:中山三院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将涉案假药所有权转让给患者,患者付钱,两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更重要的是,“在目前我国‘以药补医’、‘以药养医’的机制下,医疗机构一方面通过药品加价的方式获取大量的收益,另一方面却不欲作为药品销售者以劣药、假药等缺陷产品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于理不合,亦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之法律原则相悖”。
法院指出,本案中,中山三院作为一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36元/支的价格购入该药,然后以46元/支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加价高达28%,其行为与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卖药获得收入的销售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中山三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医院有无立功?
认定:应当褒奖不能免责
中山三院说,他们医院是首个向上级部门汇报病情的,“还受到了表扬,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和其他被告区分开来,不应是同等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在发现假药的严重不良反应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山三院依法上报,并积极救治患者的行为固然应当受到褒奖,但这并非其免于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故其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