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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换中介买房 他赢我却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3日 10:16  新京报

  同是换中介买房 他赢我却输?

  通州一购房人“跳单”被判赔偿中介5.3万元;宣武一购房者遭遇类似官司胜诉  

  本报讯 “同样的案子,他们赢了,我却输了,我觉得我们很冤。”孙女士称。10月30日,她将上诉状递交至北京市二中院。

  今年7月份,孙女士在一中介公司看房后,换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她也因此被第一家中介公司起诉。10月17日,一审宣判,孙女士败诉,判赔5.3万元。

  同样的案情,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宣武区的韩先生,也与孙女士有一样的遭遇,但幸运的是,他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告他的中介败诉(本报10月15日报道)。

  两案的败诉方,不约而同都选择了上诉。

  案1:中介胜诉

  购房人需赔偿房款的10%

  “我哪里知道那是陷阱啊。”一审宣判后,孙女士向记者说。

  她称,当天,自己在通州通正家园经纪公司看房后,中介工作人员拿出一个题为“购房人确认书”的文件,要她签字。孙女士说,她当时没有细看其中的内容,中介人员说确认书只是他的工作记录。她以为仅仅为中介人员提供一个工作状况的证明,就签了字。

  当天下午,孙女士在我爱我家公司发现也有该房屋出售,但房价低了1万元,中介费用低了1万余元。

  孙女士通过我爱我家公司,与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

  通正公司发现后起诉孙女士。孙女士这才知道,自己签字的购房人确认书上约定,如果私自与房主交易,须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通州法院认为,通正公司为孙女士提供了房产信息,在没有解除看房确认书的情况下,孙女士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进行交易,构成违约。

  通州法院判决孙女士按实际成交价53万元的10%,赔偿通正公司5.3万元。

  案2:购房人胜诉

  中介无权干涉购房者自主选择权

  韩先生虽然赢了一审,但和孙女士一样,他也要继续等待二审的到来。

  今年5月,韩先生与妻子在房山看房后,他妻子在中介恒宇世纪公司要求下签了看房协议。看房协议上明文约定,买房得通过恒宇公司,如果通过第三方购买,需赔偿3%的违约金。

  因为办理贷款的原因,韩先生夫妻通过其他中介成交。恒宇世纪得知后很快诉至法院,讨要3%的违约金。

  宣武法院判定,韩先生是否购买所看房屋,是否选择通过恒宇公司,其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恒宇公司无权干涉此权利。

  宣武法院判决后,恒宇公司上诉至一中院。

  昨日,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市场研发中心张女士介绍,两个案例中的看房协议与购房人确认书,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看房确认书,都是中介提供了看房服务的证明,“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所以不同的中介,可能名称不同。”

  - 记者体验

  并非所有中介都有确认书

  上周,记者以购房为名,在蒲黄榆、宋家庄附近的我爱我家、华梦家联和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中介体验看房。出乎意料的是,三家公司有关“确认书”的规定各不相同。

  我爱我家没有看房确认书,华梦家联要求签完看房确认书再看房,21世纪公司则在领记者看房后,才拿出看房确认书。

  我爱我家:工作人员带记者看房前后都没有提及、拿出看房确认书。

  华梦家联:中介人员要求先签看房确认书再看房,并且不给记者拿走确认书。当记者表示先看房子时,中介人员称签字只是代表他带客人看房的工作量。确认书要求记者在3个月以内不能与房主私自交易,否则需要支付两倍的代理费。

  21世纪不动产公司:工作人员先带记者看了一套房子,看完房后,拿出看房确认书要求记者签字。确认书规定,如果记者私自与房主成交,需支付房价的10%作为违约金。该确认书一式两份,中介人员让记者带走一份确认书。

  两份看房确认书的格式不一样,均没有提及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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