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误机殃及返程 乘客状告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1日 16:16 上海商报

  误机殃及返程 乘客状告国际惯例

  未赶上飞往温哥华飞机,返程航班也被拒 法院判日本航空赔偿半张机票款

  前往机场途中车子突发故障,王先生没赶上往温哥华的飞机;回上海时,返程航班也因此没有资格乘坐。花费10100元购买的机票成了废纸。航空公司称,往返机票未“往”不得“返”,是国际惯例。王先生不信邪,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昨天,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向王先生赔偿6000元。

  商报记者 金莉娜 潘文婕

  乘客:持往返票不让“返”?

  王先生是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上海和温哥华。去年9月25日,因为准备前往温哥华办事,他便到上海某机票代理处购买了一张日本航空公司上海-温哥华的往返机票。按照该机票所显示的日程,王先生将于10月2日从上海启程飞往温哥华,再于11月7日搭乘该公司的航班返回上海。

  不巧的是,10月2日,王先生在前往机场途中车子抛锚。待他赶到机场,要搭乘的飞机早已飞走。王先生到柜台要求办理机票改签手续,遭到拒绝,他只得另行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飞往温哥华。

  11月7日,王先生准备回沪,他拿着那张预订的往返机票来到温哥华机场,要求搭乘日本航空飞机。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国际惯例,王先生从上海至温哥华时没有乘坐该公司的航班,这张回程票也随之失效了。“既然不让我乘回程飞机,那航空公司应退还我回程票的票款。”王先生要求退还票款,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去年11月26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日本航空公司及机票代理公司一同告进上海徐汇法院,要求退还机票款10100元。

  公司:特价票带有附加条件

  让王先生难以理解的是,他购买机票支付的是全价,已将座位“买断”,凭什么不让他乘坐航班?

  根据航空公司一方的解释,该公司出售的上海至温哥华往返机票的正价是22000元左右(不含税费),而王先生通过机票代理公司购得的机票连税金在内仅为10100元,是一张附有条件的特价票。

  特价票到底附有什么样的条件?一、不可签转;二、出发航程不可改期,回程改期须于原定日之前办理,并支付日期、航班变更手续费;三、不可变更路线;四、退票只限于全部未使用的机票,且须在首段行程出发24小时前办理,并收取手续费;五、机票须按出票时的航程顺序使用,一旦未搭乘其中任一航程,其后所有航程视为无效。

  第五条直接导致王先生无法登上回程飞机。航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误机属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行为,并非法定的不可抗力。根据往返机票载明内容所构成的客运服务合同来看,误机这一违约行为发生后,王先生作为违约一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票款。航空公司代理律师在首次庭审时称:“航空公司的举措,是根据客运服务合同的条款作出的,并无不当。”

  争议:国际惯例?霸王条款?

  “国外商品在中国销售,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王先生表示:“日本航空公司设置了苛刻的条件,销售的机票规定出发航程不得更改,否则不予退票,明显不符合中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样的霸王条款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但日本航空公司并不认可上述条款显失公平。”事实上,在中国其他航空公司都广泛存在着往返机票不能签转、不能更改的现象。”该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据了解,法官曾专门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咨询,获知上述国际航空业惯例属实。该办事处提供的理由是:“来回机票的价格往往比单程票便宜,为避免航空公司的利益损失,国际航空运输业形成了上述惯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何为国际惯例?目前没有标准。往往是经营者搜集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对自己有利就冠以国际惯例拿来在国内实行,至于这些国际惯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不在他们的考虑之列。如果相关部门能及时制定法规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各航空公司便不可能拿‘国际惯例’唬人了。”

  那么,王先生在购买机票时,对上述条款是否知情?据航空公司的说法:“我们已在机票中很清楚地写明‘不能更改’。”而王先生说,无论是航空公司还是机票代理公司,都没有尽告知义务。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