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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合同条款霸气十足(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11:58 深圳特区报

  典型案例:

  家住莲花街道的章小姐家有高位截瘫的残疾人,章小姐于去年10月2日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当天开始在章小姐家工作。该保姆工作两日后以工作辛苦为由要求辞工,合同书有写明保姆辞工要提前一星期通知雇主。章小姐考虑自身状况和跟家政公司联系未果情形下没有同意。双方协商不了产生摩擦,期间保姆有辱骂和推搡雇主行为,并于当月6日辞工。发生这种事情,家政公司却引用合同条款要章小姐支付保姆5天工资,并拒绝返还其他费用。章小姐投诉到辖区消委会,经调解,该家政公司不再收取工资,并退还章小姐所交介绍费和管理费。

  霸王条款四:

  非雇主原因调换服务员,仍收取调换费。

  例如:“除意外事件外,雇主须将家政服务员送回家政公司驻地,并办理调换等相应的变更手续,当雇主同家政服务员就人选无法达成协议时不属家政公司违约;家政公司可到其他公司为雇主提供人选,基于成本考虑,家政公司可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雇主调换费200元/次。”

  点评:

  家政服务合同中,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员,从事约定的服务。若家政公司提供的人选不适,则属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提供合适的服务员。《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从第六次选人开始收取家政公司调换费200元/次”,显然是家政公司将自己继续履行义务的成本转嫁给了雇主,损害了雇主利益。

  专家建议:

  家政公司应免费为雇主更换服务员,但雇主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的除外。

  典型案例:

  肖先生2007年2月份在某家政服务公司请了两个保姆一个负责做家务,一个负责带小孩。其间,由于保姆有事辞职、两个保姆有矛盾等非雇主原因,一共换了五个保姆,到第六次时,家政公司说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要交每人次200元的调换费。由此,肖先生提出解除合约和退还余款,被家政公司拒绝。肖先生认为上了家政公司的圈套,投诉到南山区消委会,最后和解,家政公司答应提供保证肖先生满意的新保姆并不再收取调换费。

  霸王条款五:

  雇主只能换家政服务员,不能解除合同。

  例如:“在服务员工作期间,若不能使雇主满意,可随时解聘家政服务员。但要按家政服务员实际工作日给服务员结算工资,不能因服务员有事辞工或对服务员不满而解除合同,本公司可保证一周内安排合适的服务员。”

  点评: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单方解除权,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分析上述合同条款可知,雇主只能解聘服务员而不能解除合同。事实上,服务员辞工已构成违约,若其所服务事项具有时效性,返工或另行安排服务员已成为不必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雇主可以解除合同。而雇主“对服务员不满”往往也是因为服务员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事项,更存在家政公司更换的服务员仍不能胜任的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服务人员:(一)不符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二)不履行以下义务的:①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②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③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④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服务人员或者更换后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只允许更换服务员而不得解除合同的条款,显然是对雇主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专家建议:

  家政服务合同应允许雇主有理由解除合同。如确属雇主无理由终止合同,则应向家政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去年5月,雇主闫小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两年合同,交5760元。半年后,换了3个保姆,严小姐对家政公司提供的3个保姆均不满意,要求解约退费,该公司老板称只能换保姆,不能解除合同。闫小姐投诉到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该家政公司同意解除合同,退回剩下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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