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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合同条款霸气十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 11:58 深圳特区报
专家提醒:消费者如遭遇不公平合同条款应积极向消委会投诉 饶洁 靳丽娟 陈朝晖 “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还费用不行!”“按合同规定,今后再换保姆要交每人次200元的调换费”……近年来,家政行业越来越成为一个投诉热点,其中很多投诉直指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霸气十足,合同皆由家政公司单方面提供,条款中多数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雇主只有被动接受,没有选择的余地。昨日,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公开披露家政行业“十一霸”,并加以“点评”。 霸王条款一: 雇主单方面解约,已交费用概不退还。 例如:“雇主如果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家庭服务员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家政公司概不退还雇主所交劳务介绍费、输送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如用户中途解约,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服务费一律不退。” “输送费、介绍费、保险费,一次性收取。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 点评: 很多家政服务合同中都有类似条款。一般情况下,合同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擅自解约。但从家政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家政公司的主要义务即为雇主提供合适的服务人员,从事约定的服务,否则即属违约。特别是在多次更换服务人员仍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甚至有侵犯雇主利益的行为(例如对外泄漏雇主隐私、盗窃雇主财产等),雇主应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 另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不论何种情形家政公司一律不退相关费用的条款,极易损害雇主的合法权益,是家政公司规避其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表现,属于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因此,即便雇主签约接受如此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仍可依民法的公平原则获得法律救济。 专家建议: 雇主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协议的,家政公司应按比例退还未提供服务其间的介绍费、保险费、管理费等费用。如家政公司拒不退还的,则可依《合同法》第54条解决。 典型案例: 雇主刘小姐去年3月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两年合同,交介绍费600元、输送费600元、管理费1920元、保险费400元,合计3520元。半年后,因输送来的家政服务员屡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或违反合同义务,刘小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款项。家政公司指着“所交费用雇主中途解约则不予退还”条款说:“要解除合同可以,要退还费用不行!” 霸王条款二: 家政公司向雇主收取保证金。 例如:“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以上一个星期工资均由雇主签约时,代服务工付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雇主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员工资为人民币__元。(试用期)第一个月工资由雇主在签订合同时直接交给家政公司作为家政服务员工作期限内的保证金。” 点评: 类似这样的由雇主将服务员一定工作时间内的报酬交给家政公司作为保证金的规定,不仅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目前家政服务公司开展业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员工制家政公司的家政服务,即家政服务公司招聘服务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家政公司对服务员进行一定培训,根据公司与雇主之间的合同,委派适合服务员为雇主提供服务。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家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另一种是提供中介服务,即家政公司仅仅是居间人,为雇主与服务员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撮合双方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与此同时,雇主与服务员是雇佣关系,雇主也不得因第三人(家政公司)的原因,拒绝支付服务员的报酬。故上述条款均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建议: 家政公司不得约定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雇主也有权拒绝接受这样的条款。 典型案例: 2007年8月雇主张先生的小孩出生,便向某家政公司雇请“五星级月子保姆”,聘期半年,保姆月工资2500元。家政公司收取各类费用5000多元,其中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到第二个月,保姆小孩开学,向张先生借500元学费,张先生才知道家政公司把“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扣作保证金,保姆要到第三个月初才能领到首份工资,且保证金要半年合同期满无任何争议后,才支付给保姆。据了解这种做法是家政行业的惯常做法。 霸王条款三: 雇主同意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 点评: 该条款含义是,服务员只要不触犯刑事法律,雇主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服务员报酬。这一条款单方面剥夺了雇主的合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家政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就是由家庭服务人员按约定提供服务,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当服务员不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时,雇主均可拒付报酬,而非只有在服务员触犯刑法的情形下才可拒付报酬。因此,上述对雇主不公平的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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