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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霸王条款任意扩大免责范围(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9:50 深圳商报

  条款五 寄件投保快递不赔

  【例证】“若寄件人购买了保险,一旦托寄物品发生被盗、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寄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快递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快递公司造成快件丢失或损毁的,应当依法或依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保险是民事主体合理规避各自风险和责任的常用方法,但快递公司不能以对方已购买保险为由,豁免己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属于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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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自律与监督并举

  首先,现行《邮政法》颁布于1986年,相关《实施细则》颁布于1990年,《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颁布于1991年,当时国内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快递寄件大多为信件和文件资料,快递业还处于欠发达状态。如赔偿标准,连快递企业与第三方运输企业间也要互相援引、规避责任,同目前国有、私营与外资快递企业激烈竞争的市场局面相比,相关法规明显严重滞后,急待重新修订颁布。此外,《刑法》中有关快递行业的规定适用主体只限于国有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对于目前相当一部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黑快递”,显然应扩大监管和处罚范围。

  其次,2007年国家统计局开展了快递业全国普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快递企业已近2万家,行业自律机制有待成熟和完善。为此,广东省、上海市等地已先后成立快递行业协会,深圳值得借鉴。

  此外,快递业务量的迅猛发展及基层邮政部门改企后监督管理权的撤销,使邮政监管难度日益加大,目前专营业务与非专营业务区分不清的情况非常严重。《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事实上大量无专营权的快递企业涉入信件类业务,任意开拆信件现象屡见不鲜,一直未得到有效治理。可见,部分规模较小的快递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仍有待提高,有关部门仍需加大对违法经营的快递企业和“黑快递”的打击力度。

  本专题撰文

  本报记者 肖健

  通讯员 靳丽娟 陈朝晖 黄薇静

  本专题摄影

  本报记者 陈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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