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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霸王条款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09:50 深圳商报

  根据近年来的投诉统计情况显示,部分快递企业存在经常丢失、损坏快件,利用“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的现象。对此,市消委会于今年1月23日到2月中旬,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快递行业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日前,来自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深圳大学、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对征集和调查情况进行了深入点评和论证。专家普遍认为,我市快递行业企业单方面事先拟定的服务合同中至少存在五大“霸王条款”:

  条款一 “绝对权利”检查寄件

  【例证】“本公司拥有绝对权利对每票快件开封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政府机关规定或者航空限制,如发现寄件违法、违禁,有权退回或拒收。本公司有权在未事先通知寄件人的情况下开封检查交寄的物品”。

  【点评】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另外,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物品,快递企业有权查验,但不是上述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不仅是快递企业的权利,也是义务,如果经过查验后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法律没有赋予任何快递企业绝对的检查权,该条款违反了《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条款二 任意扩大免责范围

  【例证】“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快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本公司是否知晓);暴乱或者民间骚乱等。”

  【点评】首先,“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律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条款所列事项,并非都属于不可抗力,即使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合同法》也有规定,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并非一概“不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先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主张免责。此外,对于免责事由,除法定外,也可以双方约定。但合同提供方须向相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且不能免除其主要责任。

  条款三 快递延误不赔

  【例证】“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条款无效。

  条款四 限制索赔期限免责

  【例证】“有关快件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用户有索赔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法定时效内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没有规定快递业索赔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消法》等规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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