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顾客状告国美促销广告浮夸(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6日 06:53 东方早报

  顾客不信服

  “即使原价确为35999元,国美也应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

  杜先生表示,无论国美给出什么样的辩解,都无法使他信服。

  “发票上的单价写明了2.45万元,作为消费者,我有理由相信该单价为原价,怎么能轻易否认?”杜先生说,“即使该款彩电的原价确实为35999元,国美在本案中也是有过错的。因此,国美应该为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国美看来,公司自始至终都不存在价格欺诈,“你可以到任何一家电器销售公司查看,1.75万元的价格绝对买不到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只是杜先生对于降价幅度所对比的价格产生了误解。我们广告中所称的50.3%的折扣是相对于原价,而非优惠价。”

  由于顾客杜先生拒绝接受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国美拿出两份证据顾客怀疑是伪造

  庭审中,为支持自己的说法,除出示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的进价单外,国美还出示了杜先生购买彩电的收银小票,上面注明该款彩电原价35999元,国美优惠价2.45万元,厂家兰卡(即厂家让利)7000元,实际收银1.75万元。

  但杜先生表示,自己购买彩电时,由销售人员带领付款,“我并未看到过国美提供的这张小票,该小票属于国美为应付诉讼而制作的。”

  国美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是一张标价签。按照国美的说法,该张标价签是粘贴于长寿门店飞利浦52PFL7432型液晶彩电样品上的标签,上面标注原价为35999元。“杜先生作为一名消费者,在购买该彩电时不可能没有看到这张标价签。”国美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然而,杜先生则声称,国美无法证明该标价签是在其购买时就粘贴于样品上的,“对这份证据的可信度,我表示质疑。”李燕 顾金娣

  ◇消保委声音

  打折基准价应当明示

  早报记者 肖蓓

  广告上明示打折50.3%,而顾客认为发票上显示的实际折扣只有28.6%,国美电器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市消保委消费指导部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按照消费者一般的理解,打折幅度应该以促销活动前的售价为准。“如果国美电器打折确实以原价为准,就应该在广告中明示,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虚假打折。”

  该人士表示,近年来,有关商家促销时虚假折扣的投诉逐渐增多。很多促销活动逐渐从让利给消费者,转变成为与消费者玩数字游戏,比如每到过年过节就很火爆的“买200送50元券”的返券促销,就有强制消费之嫌;有的商家甚至在促销前抬高原始价格,进行虚假折扣。

  “但是,由于消费者很难求证商品的原始价格,往往也只能吃哑巴亏。”该人士呼吁,商家搞促销活动时,应该提倡明折明扣,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实实在在获得实惠。

[上一页] [1] [2]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