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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丽健用工三大疑问(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01日 11:31 浙江市场导报
席华成投诉时称,公司起先根本不承认他是企业的员工,经过再三交涉之后,相关人员才不再否认其员工的身份。 《市场导报》记者在介入调查时,半山奶站的原负责人一开始明确表示,席不是公司的员工。此后记者又多次询问,也均没有正面作出回应,最后他干脆含糊地表示,“算不算员工,我也弄不清楚。” 而对此提问,美丽健公司社区业务部负责人起先同样态度不明,后来终于承认席是公司的员工。他还表示“如果不承认他是员工,还协商干什么?”然而此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说法又来了180度转弯。该部门一位女士非常确定地表示,“他不是我们的员工,我们只是委托他配送我们的牛奶!我们人事部不管这些,他们送奶工归社区部管。” 至于送奶工为什么不能算员工,这位女士却未予回答。为美丽健送了一年多的奶,居然还不是公司的员工,席华成一直困惑不已。 2.送奶工该不该签劳动合同? 美丽健公司曾经与席华成签订有牛奶配送协议。公司方面表示,该份协议上并没有劳动用工方面的相关约定,因此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而实际操作上,公司与送奶工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为何送奶工无需签合同?公司社区业务部的解释是,按照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低于4小时的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不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而送奶工多是兼职的,工作也很轻松的,也都低于4个小时,因此也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 就此说法,席华成却提出异义,因为他每天投送的牛奶为250袋,工作不仅繁累,而且时间肯定是超过4小时的。公司方面又解释,少数人出于生计的考虑,自愿要求多送奶多赚钱,并非公司要求他们多干的。由于不属于强制工作,所以这些人同样不签劳动合同。 然而,导报记者在劳动和保障部于2003年5月下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却发现,“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陈建文律师就此指出,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上述意见仍具有法律效力。依照该规定,无论是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企业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 针对送奶工均不签劳动合同的“一刀切”的做法,陈建文同样持否定态度。“只要超过4个小时,就不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合同,否则企业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浙江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业务科科长王根生同样表示,送奶工工作超过4个小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肯定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企业不能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名义,侵犯全日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否则的话,用人单位在很多地方都会占有优势。我随时可以辞退你,终止合同还不用经济补偿。”王根生表示。 3.送奶工的工伤保险由谁交? 据席华成反映,他的报酬是按送奶袋数计算的,每天送250袋,一个月赚1500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保障。 美丽健公司社区业务部也指出,由于多数员工都属于兼职性质,且工作低于4个小时的,因此都没上社会保险(自然也包括了工伤保险)。通过这一事件,公司也有一种考虑,即对工作时间比较久的送奶工上一份商业保险。不过目前,这也仅仅是一个设想。 公司不上社会保险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陈建文律师指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劳动者自己承担,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但是工伤保险例外,它应由企业承担。按照当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单位不缴纳,一旦发生工伤,则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王根生表示,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哪个单位受伤就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因此有劳动关系的几家单位要分别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 送奶工席华成最后能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美丽健公司的相关用工是否应当规范,导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法规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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