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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收取开瓶费案出判决 消费者终审要回开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7日 01:47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 李剑英 革继胜)“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故判令餐厅返还消费者开瓶服务费100元。”昨天,市一中院对酒楼收取开瓶费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自带白酒被收百元开瓶费

  王某称,去年9月13日晚6点左右,他和朋友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并自带了一瓶白酒。湘水之珠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王某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其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为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随后王某以侵害其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湘水之珠酒楼则称

菜谱上标明了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为100元,王某阅读菜谱后,点下了菜单,视为其对菜谱内容已经接受。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酒楼一审败诉后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湘水之珠酒楼菜谱中关于自带酒水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应为无效。酒楼向王某收取开瓶服务费,有悖于《消法》的规定,亦剥夺了王某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判令湘水之珠酒楼返还开瓶服务费100元,但驳回了王某要求酒楼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湘水之珠酒楼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酒楼退还开瓶费

  最终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一些特别标识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因此,确定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信报追访】

  法官: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是关键

  宣判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谷岳告诉记者,在消费性的商业交易中,不可能每次交易均通过谈判达成,故经营者要提供特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内容供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及接受。判断经营者提供的内容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及公平原则,重点应分析这些内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对于收取开瓶服务费等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重要条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没有一些特别标识出现或出现于一些特别显著醒目的位置,则无法推定消费者已经明知。

  消协:餐饮企业应主动降低酒水价格

  得知判决结果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为今后此类问题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此后,消费者自带酒水到饭店就餐的现象可能增多。希望餐饮企业当主动降低酒水价格,靠销量增加利润,而不应靠酒水的暴利来维持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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