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杨章怀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首部旅游法,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作出了明确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旅游法还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旅游法30年立法历程
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旅游法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我国旅游业刚刚发展起来,各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旅游法草案。
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旅游法草案。
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