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未经机主同意禁向手机发广告

2014年02月23日 11:05  京华时报 微博

  京华时报[微博]讯(记者陈荞)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禁止开展广告活动,医疗广告发布前应经过广告审查。同时,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市民可在3月2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意见。

  将建广告信用档案

  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的定义,并将自然人纳入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范围。同时,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稿提出,将建立信用档案,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意见稿还首次明确界定了虚假广告的概念与表现形式,详细列举了虚假广告的4种具体情形,并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单独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广告准则的具体规定。

  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意见稿提出将提高罚款幅度,并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中小学课本禁登广告

  此次公布的意见稿增加了专条规定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意见稿提出,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网络游戏广告、酒类广告。

  同时,意见稿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意见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向个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医疗广告未审禁发

  根据实践中医疗广告数量众多、违规情况较为普遍的情况,意见稿增加规定医疗广告的广告准则,要求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符合,并明确医疗广告发布前应当经过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除国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意见稿则作出进一步限制,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的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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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种虚假广告

  1.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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