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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1、 我国的利率水平自1990年代的经济过热以来,经过八次降息之后,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利率为5.04%。
2、 2004年10月29日,5年以下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4.77%上升至4.95%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5年以上房贷利息由5.04%加到5.31%(说明:在2005年3月17日之前一段时间,央行单独公布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
3、 2005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05年3月17日起,调整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一是将现行的住房贷款优惠利率回归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商业银行法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利率水平和内部定价规则。以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其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6.12%的0.9倍(即5.51%),比现行优惠利率5.31%高出0.20个百分点。
4、 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5、 2008年10月22日,人民银行决定自2008年10月27日起,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早报记者黄武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内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