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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律协叫板电力霸王条款(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 08:25  新安晚报

  供电企业在电费缴费通知单后面有这样的告知:请务必于某日前结清电费。但是当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到联网银行去缴费时却常被告知无法缴纳,耗时耗力。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供电企业是否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协和省律协发现,消费者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有着详细的规定,可对于供电企业的违约行为和赔偿责任等却只字未提。

  省消协和省律协有关人士称,供用电合同双方是责任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目前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用电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违约金有点离谱

  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省律协有关人士称,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规定早已经过时。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已取消了法定违约金,目前各行业违约金标准参照银行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至每日万分之五,而供电企业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显然大大高于银行的违约金。有关人士称,如果银行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银行违约金收取标准。索赔时限太苛刻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省律协有关人士称,这一条款过于苛刻,远远低于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索赔时限,许多消费者因实际情况而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投诉。(何雪峰)

  “霸王条款”的表现

  可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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