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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探讨汤唯封杀事件 吁传媒领域加快立法(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5日 16: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想说的不是《色·戒》好与不好,汤唯演技如何,汤唯的品位如何,汤唯这个人是不是可恨,而是在一个社会,权力需要有一种边界。”来自中国社科院的宪政研究专家张博树认为,“公民有公民的权利,艺人有艺人的权利。艺人有工作的权利,这个权利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能被剥夺的,需要被尊重。”“封杀手段是错误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遵循一个正当的程序,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需要的一个共识。 “行政管理部门只吃饭不管事当然不好,然而乱管事和不依法行政也是一大顽疾,这次广电总局封杀汤唯大快人心,但并不代表我们认同这种管理方式与行政处罚手段!期待广电总局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透露一下执法理由与标准。”一位专家说。 青年法律学者赵国君说,我查看了一下广电总局的官方网站,发现它主要有八项职能,其中涉及到影视作品管理的主要集中在第三条和第八条。第三条是: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第八条是: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但是这两条都无法支持广电总局的“封杀令”,也就是说,广电总局并没有实施封杀令的法律依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在传媒领域也应该遵循法治这条道路。他建议,对于传媒领域要加快立法步伐。“在传媒立法建立之前,可以借鉴分级制度进行管理。如果广电总局真的要下一个什么封杀令的话,也可以参照出租车涨价的办法,开一个听证会,这样更能顺应民意,也为以后起草制定相关的法律听取更多的意见。” 各方评论 从各方言论可以看出,广电总局也颇有为难之处,也许有不得已的苦衷。上下难落好,左右都为难。但是有压力,才能有提高。当今社会越来越开放,扩大民主与人权也是新一届政府努力的方向,在这种环境下,处罚越来越有难度,管理部门确实需要不断提高技术含量。(《新京报》之《处罚也要提高技术含量》) 在文化产业的管理上,我们总是习惯于“禁止”,这本来无可厚非。但所谓“禁止”,应该先有“禁”后有“止”,没有“为”与“不可为”的清晰界线,又以何为据责罚“乱为”?一旦责罚,还让人摸不着头脑,就像这次汤唯广告被撤事件,停播是事实,却一度无人宣布这个事实,终于宣布了,还不肯明示违规之所在,等于鲁迅所说的“无物之阵”,更是法治社会所应该竭力避免的。(《中国青年报》之《汤唯的扣子事关中国软实力》) 在本届全国政协会议上,因为《苹果》被封杀,汤唯被禁,再度成为文艺组讨论中最焦灼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影导演尹力说,中国电影人近几年一直都在呼唤电影分级制度的产生。 全国政协委员冯小刚说:“扣子解到第几粒算色情?因为缺少法律界定,导演们才频打擦边球,一招不慎就触电。”他认为,时下中国大片正逐步市场化,但制度层面却还停留在“计划时代”。电影分级制度依靠市场的杠杆约束导演的尺度,是与电影市场最为契合的政策。而在未分级时代,导演们束缚很多,根本无法施展拳脚与好莱坞竞争,使中国电影的冲劲大打折扣。 如果汤唯被禁真的是因为《色·戒》这部电影,那不管因为色情还是历史观问题,官方的禁令都有些马后炮的意思。《色·戒》不是已经在广电总局的严格审查下获准公映了吗?那些激情镜头不是已经让导演李安咔嚓剪掉了吗?有问题还让放?放了以后又封杀演员,这怎么都说不过去。(《齐鲁晚报》之《封杀汤唯为何令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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