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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一片金灿灿的成果(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1:01 中国质量报

  细化地方维权法规——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

  从2007年10月1日起,《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规定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上简称《消法》)更细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而且在消费领域的热点维权上,有四方面比《消法》有所突破。

  突破之一:患者算消费者,拥有医疗知情权

  患者算不算消费者?该不该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范围?广西省消协负责人指出,目前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不少,该《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行为规范,如患者或家属可查阅、复印病历等相关医疗资料;医疗机构使用贵重药品或者特殊器械的,应当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按日提供患者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这样既使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又有利医疗机构更好地约束自己,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突破之二:供水、供电、供气、电视等公用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服务、收费

  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限制消费者消费的问题十分突出。该《条例》对公共服务行业和“垄断行业”作出了不得“强买强卖”的规定,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配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这些规定,都是《消法》没有涉及的,也是地方维权法规的突破。

  突破之三:“举证倒置” 经营者需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该《条例》制定了两项“举证倒置”条款:—是“对检测、鉴定机构认定为难以检测、鉴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是“涉及公共服务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这两条“举证倒置”的规定,为消费维权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突破之四:加大对欺诈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以往处理消费纠纷,为消费者维权索赔损失,惩罚违法经营者时,消协及有关执法部门常因为维法依据不足而受到束缚。该《条例》对这些难题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使维权有了法律的利器。《条例》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了13种行为为“欺诈赔偿”,这13种行为几乎包括了当前经营者采取的各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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