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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与网上购物陷阱重重维权何其难(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0:09 南方日报

  然而一个半月过去,刘先生的疤痕依旧。手持字据的刘先生先后打了四五次电话要求退款都遭拒绝,商家称“美容无效是你自己个人吸收能力差,要换货可以,退钱不行”,要求刘先生到购物中心另选其它同等价格的商品。

  案例四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部分电视购物公司的“拖”字诀。业内人士透露,相当部分经营者常存有侥幸心理,利用外地消费者因路途较远、投诉不便等因素,拖延或拒绝解决消费纠纷。

  家住广东中山的张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公司购买了一台2000多元按摩椅。产品运来后发现其中一个凳脚不匹配。张女士致电某电视购物公司要求更换凳脚,那公司倒是爽快答应,只提出“这是浙江厂商的货,零件运来需要半个月。”

  谁知多个月过去了,张女士的按摩椅凳脚依然是“三缺一”。张女士困惑不解,“每次接待人员都说产品零件快到了,但怎么浙江到中山的路走了几个月啊!”

  疑问:出了问题谁负责?

  由于目前对于电视、网络购物并没有健全的制度加以约束,一旦有了权益纠纷,似乎很难确定责任方。但记者从消委会了解到,当消费者与销售者出现法律纠纷时,应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据省消委会新闻部曾志中主任分析,由于各人遭遇不同,这一原则也不是追究责任的救命绳。一般而言,销售商是主要责任人,通常电视台与网站都只充当了提供柜台租用的平台,只需负连带责任,但销售商在出现纠纷后一走了之或者电视台、网站一并参与销售者,电视台与网站同样要负主要责任。

  消委会回应:欠缺专门法规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人士分析,目前有关方面对电视、网络直销还未有专门的规范管理,即使能证实是电视购物公司产品出现问题,顶多只能裁定为虚假宣传。更何况,在此过程中,举证、检测都十分困难,一旦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或由于纠纷双方身处异地,双方就检测机构无法达成一致,解决纠纷就遥遥无期。

  为了规范电视购物,工商总局、广电总局于2006年下发了电视购物“禁播令”,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机构停止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然而禁播令并没有遏制住绝大多数电视购物夸大宣传、蒙蔽消费者的劣根性。

  -小贴士:

  专家支招助您安全购物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没有哪个电视台或者网站是绝对安全的,电视、网上购物前要先了解该产品的当前市场信息,购买时尽量选择社会口碑好、访问量大的知名电视台或网站,正规购物频道、网站上都会公布产家、商家的地址、固定电话,对于只留手机号的商家就要加倍小心,此外,正规商家对付款、送货方式会有详细说明,且收款人应注明为企业而非个人。在付款方式上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付款,即网站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发货,在买家确认无误后由电视台、网站将款项转付给卖家;选择网上银行付款时尽量使用自己的电脑,不要在公共电脑上进行交易,以免泄露账户信息。收到商品后应先检查、确认后再签收,并索取发票妥善保管,作为维权证据。

  另外,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时要记下该产品广告播出的频道、时段、内容,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消费者可要求广告发布者———电视台提供广告的影像资料,作为诉讼证据。

  本报记者刘茜实习生黄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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