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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场频发标识不当纠纷 消费者难获双倍赔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8:49 北京晚报

  

  “比如说有一种老款轿车,2.0和2.5排量的车型用的是相同的说明书,标示车内装有CD机,但事实上,2.0排量的车型并不具备。消费者以此要求商家双倍赔偿。”邱律师举例说,商家没有区分标注肯定不对,但消费者买车并不是只为买CD机,仅仅因为说明书出现了标注的偏差就要求双倍赔整车的钱也是不公平的。

  法官表示,除了销售者误导消费的客观行为之外,商家有没有主观上欺诈的故意也是一个认定标准。在以往的案例中,很多商家拿出商品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鉴定等书面文件,以证明自己对标识不当的情况并不知情,没有故意欺诈消费者。从司法实践上看,这些证据确实可能会使销售者避免承担欺诈的双倍赔偿责任,但这种形式审查事实上让违规的生产者钻了空子,让无辜的消费者吃了亏。

  消法留空白赔偿需细化律师建议设立奖惩机制

  按照邱宝昌律师的说法,商品标识不当至少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消法却没有规定在不构成欺诈的情况下,如何处罚商家侵权行为。因此,就会出现很多消费者起诉商家卖标识不当的商品后,最多只能落个照价退货,而得不到任何自己知情权被侵犯的赔付或补偿,哪怕是个赔礼道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十多个年头了,应该修改了。就说双倍赔偿问题,经营者欺诈的程度不同,处罚的力度和标准也应该有差别。一件号称是纯羊绒的毛衣,实际含绒量是0或50%还是80%,如果都认定为欺诈,赔偿的比例也应有区别,一刀切地按双倍赔偿也不公平。”邱律师说。

  邱律师认为,虽然这些消费者没有得到赔偿,但对规范行业标识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在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而且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国家应该在生产、流通领域进行检查,鼓励消费者举报,一旦查实就进行处罚,并按比例将罚没款发放给举报人作为奖励。

  他同时认为,还应该倡导商家树立诚信、和谐的消费模式。不论过失还是故意,对标注不当的情况和自身的过错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补偿。本报记者孙莹文并摄J001

  十三种欺诈行为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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