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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场频发标识不当纠纷 消费者难获双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 18:49 北京晚报

  

  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与区工商分局及消协召开座谈会,并通过近期案件的调研情况分析了消费纠纷的热点问题。记者从中发现,消费者越来越善于利用消法维权,甚至只要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出现瑕疵,就以欺诈追究商家责任,到法院起诉双倍索赔。事实上,法院认定欺诈有一定的标准,很多消费者因为自己的认识误区输了官司。

  大商场频发标识不当纠纷消费者双倍索赔鲜获支持

  大商场在人们的印象中是可以信赖的,但是近来,大商场却频繁出现销售的商品实际成分与标识不符的情况,记者发现,大商场众多的西城区去年一年发生类似商场被诉案件数十件。可大多以消费者撤诉或调解解决,在形成判决的案件中,鲜有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

  王女士在首都时代广场花1196元买了两条“pantera”牌长裤,吊牌上注明的面料成分是65%羊毛、35%涤纶。此后,她把裤子送到国家棉纺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检,结果却是羊毛、涤纶和氨纶。

  依据国家关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成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对应的纤维含量。于是王女士认为商场已经构成欺诈,要求退货,商场给予双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定,王女士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自己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没有标注裤子的氨纶成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过,虽然商场没将商品的真实情况全面告知消费者,但王女士没有证据说明没标注氨纶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有较大影响或对人体及环境有较大损害等情形,也没有证实商场故意欺诈。所以法院认定商场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并不构成欺诈。最终仅判决王女士将裤子退还商场,商场退给其1196元购物款,并赔偿王女士检测费50元。

  在记者查阅的去年十余份判决中,消费者得到双倍索赔支持的仅有两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定商品吊牌标注不当是商家的错误,但有的认为商家并没有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没有主观欺诈的故意;有的认为标注成分与实际不同并没有改变商品的品质,因此很少认定商场欺诈,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

  消费者索赔有误区认定商家欺诈有“门槛”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若企业违反该义务,构成欺诈,应当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可商家明明是卖了标识不当的商品,为什么消费者不能得到双倍赔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分析说,在追究商家欺诈责任的问题上,不少消费者认识上有误区。

  “认定欺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销售者虚构商品说明、标准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基于这种错误判断而误认误购。”邱律师举例说,比如一件衣服标注的是100%羊绒,而实际却是纯羊毛,其保暖功能和商品价值明显不同,商家肯定构成欺诈,但仅仅是商品成分有一点误差,并不一定构成误认误购。而这种误差到什么程度就对消费者构成影响,很多时候依据法官的个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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