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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按约定用餐须赔偿 订餐人可自带酒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8日 15:54 北京晚报

  《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10月1日起执行

  从今年“十一”开始,北京市民在预订家宴、婚宴、寿宴时可以使用《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来避免订餐纠纷。市工商局今天上午发布消息,《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

  《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征求意见稿相比,取消了原来合同中的菜单和酒水单,改由餐饮经营者与订餐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包括“主要订餐事项”、“餐费支付”和“事项变更与合同解除”3部分内容。

  订餐人可自带酒水

  关于酒水提供问题,合同提出了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案:即可以选择订餐人自带、餐饮经营者提供或是由双方共同提供,并可以在后面注明各自提供的酒水范围;对于违反酒水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

  富余桌菜可事先约定处理

  在“事项变更与合同解除”中,合同里明确一方需变更主要订餐事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达成变更协议,否则要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于如预订10桌实际只用了8桌,富余的两桌饭菜如何处理的问题,合同中也给双方预留了约定解决方案的地方。一方于用餐前解除合同的,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未按约定用餐须赔偿

  在双方责任方面,合同中明确如发生订餐人未按照约定来用餐和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菜品、酒水、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况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临时停电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取消“不给发票可拒绝买单”

  记者注意到,原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用餐消费者在付款时有权要求酒店提供正规的发票,否则有权拒绝付款”条款在正式文本中消失。(记者 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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