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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回流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 04:13 新京报

  食品安全条例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出食品安全事故官员可撤职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已经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再次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新增的内容包括一年中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有关官员将面临撤职;问题食品流回市场最高可罚十万等。

  征求意见稿参考了上月26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的部分条款,明确北京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并要求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北京市各级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

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公告,决定自14日起至20日,对经过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7次会议审议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是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等。

  征求意见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意见征集组,设热线电话、征集意见电子信箱和网上留言板,市民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以及信函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发表意见。

  -关键词

  “协调”部门推诿将处理责任人

  由于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工商、卫生、质监等六七个部门,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条例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监管”未履职后果严重将开除

  征求意见稿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分析

  北京食品立法三度征求民意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不会因为奥运急需而影响立法质量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14日起公开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这已经是北京市食品安全立法第三次公开征集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解释,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关系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深入了解民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因此再次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将会根据征集意见的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三次进入立法计划,三次征集意见,作为首个地方的食品安全立法,北京市的食品安全条例历时三年。

  三度征民意

  希望符合需要又切实可行

  2005年,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进入当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但最终未能进入审议,2006年再次进入立法计划但仍未能进入审议。

  今年4月23日,该条例首次由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集意见,此后在6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在该条例首次审议前对该条例征集意见,此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条例一审后再次全文公布征集意见已经是该条例三度征集民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充分、广泛的讨论,能够更好地在立法中体现民意,制定出一部既符合需要又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法规。

  确保立法质量

  征求意见后考虑开听证会

  作为奥运倒排期立法,北京市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是迫切的,该条例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7次会议结束半个月后即修改出征求意见稿。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表示,不会因为奥运急需而影响立法质量,征求意见结束,如果某些条款有听证必要,将考虑召开听证会。

  目前,中国食品卫生法的修订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但是是否能如期审议,修订草案是否将会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大的修改,都在未知中,北京市的食品安全地方立法数次推迟,等待国家大法的出台亦是原因之一,市人大有关人士表示,将会密切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食品卫生法的修订进程。

  本报记者 杨华云

  征求意见公告

  征集时间:8月14日-8月20日

  征求意见:

  法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等。

  热线电话:65291919(8:30-11:3013:30-16:30)

  电子信箱:zjyj@bjrd.gov.cn

  信函请寄: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邮政编码: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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