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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北京拟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 滥用添加剂最高罚5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5日 05:16 北京娱乐信报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7次会议。备受市民关注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此次会议上正式提请审议。

  该《条例(草案)》中提到,将推行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时,应该主动召回。

  草案内容

  食品市场监管纳入法制管理

  《条例(草案)》共七章,分总则、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根据本市食品安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举办奥运会的需要,以食品流通环节为中心,严格市场准入,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这表明,北京首次将食品市场监管纳入法制管理。

  18条罚则重拳打击不法行为

  “在一部地方性法规中,制定这么详细全面的罚则并不多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罚则是针对北京食品安全的特点和一些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制定的。

 记者注意到,对各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从1000元“起步”到最高50万元的上限,再到追究刑事责任,共18条罚则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比如,凡是进入本市食品批发市场或者超市销售的蔬菜、水产品都要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如果没有证明,相关责任人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最高处罚1万元;餐饮单位或单位食堂存放工业盐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而没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逾期不改者,将处2000元罚款。

  诸如滥用食品添加剂、拿

甲醛发海鲜、加工“注水肉”这样的不法行为,更有望受到被罚款最高50万元的沉重打击。

 加大惩戒违法经营者的力度

 为了不让违法经营者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惩戒力度。规定,一旦企业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将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已有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人也没有起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因此,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不仅如此,做出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会将该企业的不良信息在媒体和网上公布。

草案解读

 1 该条例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食品需求量大 保护公众健康

 目前,北京对食品的需求量很大。每日上市销售的猪肉约110万公斤,牛羊肉约77万公斤,米、面等粮食超过3700万公斤,鸡蛋约250万公斤,食用油超过500万公斤,蔬菜超过1600万公斤。因此,为保护公众健康,北京需要一部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审过后,该条例草案还将通过日报全文刊发,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市民的意见。如果审议过程对草案中某些条款意见集中且相左的情况,将考虑召开立法听证会。

 2 如何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

 生产经营者应主动召回

  召回不合格产品是减少不安全食品危害、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和补救措施。《条例(草案)》提到,将推行不合格食品主动召回制度。

  《条例(草案)》中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有召回义务,并在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获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问题或隐患时,能够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伟表示,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北京市2007年的重点食品目录包括65大类,包括米、面、酱油、醋等,此外,高风险食品包括很多种类,如转基因产品等。

 3 50万元罚款上限如何确定?

 综合企业承受能力及各方意见

 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旦出现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将由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冀伟说,50万元罚款上限的制定,主要是综合了北京目前其他相关法规,并综合企业的承受能力、人大代表及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见。 

  而对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条例(草案)》也作出要求,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合格食品时,必须做记录,防止转手出售继而重新流入市场危害公众健康。

4 监管部门如何划分职责?

 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

  《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是本市专抓食品安全的部门,以解决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监管越位、不到位甚至缺位的问题。

 因监管主体不同、适用法律法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的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定性不同、处罚尺度不同,甚至出现的几个部门都管或者都不管的问题。

 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餐饮服务等诸多环节。不同监管部门按照“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对这些环节分别实施监管。农业、林业、质量监督、工商管理、卫生、药监等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城市综合执法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

 公路管理

  欠半年养路费 拟停使用车辆

  昨天《北京市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与前稿不同,对于欠缴养路费半年以上的行为,从征稽机构“暂扣违法车辆”改为“暂停违法机动车辆的使用”。

  原草案规定,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欠缴养路费6个月以上,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暂扣违法车辆,并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如果车主仍旧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提交二审的草案中,“暂扣违法车辆”的说法改成了“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辆使用”。

 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为了规范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增加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建议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暂停违法车辆使用时,应该向当事方出具凭证,并作为责令其所有人缴纳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车主履行处理决定的,征稽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其车辆的使用。

 渔业

  随意放生鱼类市民将被罚款

  为避免市民“放生”行为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今后市民随意向水库、河流中“放生”鱼类和其他水生动植物,有可能被罚款。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审议过程中,农村委员会提出,应当加大增殖流放的管理力度。根据最新的法规草案修改,单位和个人增殖放流水生动植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在渔政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

  增殖放流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品种和质量将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一旦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50元直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官厅水库及其他重要渔业水域将禁止垂钓,而在禁止垂钓区进行垂钓的,则将被没收渔具,并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渔业生产过程中给水产品喂“禁药”的,则可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活动有望免费接待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根据上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对国防教育活动的支持力度。规定,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服务,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免费。

 此外,保障在校生的国防教育落实,草案修改稿中还增加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的经费中列支学生国防教育经费,落实师资、教材和课时,保障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的需要。

 信报记者 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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