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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商使用伪劣配件须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11:42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窦红梅) 截至目前,本市汽车维修企业超过5500家,汽车维修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即日起至7月24日,旨在减少纠纷、规范汽修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将上网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该合同首次明确了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汽修厂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2006年全国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其中汽车维修占了很大比重。目前,汽车维修业存在着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等问题。消费者和其它汽车托修方在遭遇侵权时经常无法提供有利的证据,导致维权艰难。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表示,消费者等修车方可以选择在易产生纠纷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服务等先签订合同,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由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指导丰台工商分局起草,开车人最怕汽修厂商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盲目放大车辆问题等,都在新合同中进行了约定。除了规定承修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须承诺赔偿责任,合同还规定,除了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修理方不得动用在修汽车,否则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若承修方未按规定出具正规结算票据、维修结算清单或工时费和材料费填写不清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RJ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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