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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9月1日起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 18:15 钱江晚报

  本报讯 (浙检 罗凰凤)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国家质检总局再次“举刀”。根据统一部署,我省自9月1日起,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浙江省是出口食品大省,今年1到5月出口21.8亿美元。9月1日起,我省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蜂产品、速冻小食品等共34大类。另外,上述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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