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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寿螺案集中宣判 蜀国演义赔6位原告近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 09:46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秀丽) 昨天,朝阳法院向6名状告蜀国演义的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6位原告共获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1.8万余元。

  黄先生诉称,2006年7月26日,他在蜀国演义就餐吃了凉菜“香香嘴螺肉”两天后出现不适,先后到8家医院就医,后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住院治疗14天。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蜀国演义认为,原告的部分已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公司不同意赔偿。其它费用,只同意赔偿合理损失部分。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最终法院确定的医疗费用、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2.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法院还判令蜀国演义在判决生效7日内向黄先生书面道歉。

  其他5名原告共获得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赔偿,精神抚慰金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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