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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前将禁用鲜字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30日 15:36 新闻晚报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今后,食品名称前将禁用“鲜”或“新鲜”字样,食品名使用俚语或音译名必须要在旁加“注解”。新规规定了8种禁止使用的标注内容,违者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检总局起草,新规将规定食品名称用俚语、音译名或奇特的名称,必须在旁边“作注解”,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规定,食品名应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俗名。如果标注的是新创名、奇特名、音译名、俚语名,应在邻近部位标注上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类属,而且须使用同一字号,以作“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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