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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因规定多数要改名 企业希望能有过渡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 07:4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黄佩) 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要求保健品的名称要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而且保健品名字不得使用功能名称。该《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命名要求和药品类似保健食品命名一般要求为: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这和药品命名的要求有点类似。”中国保健协会秘书长徐华锋称。另外,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示。

  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

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等。

  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这意味着以后与“补血”、“补锌”等谐音的保健品都要换名字了。

  更引人注意的是,通用名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而品牌名的字数也不得超过6个字。

  “这个命名要求有的条款甚至比药品还严格,比如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谐音字,那

减肥茶这样的保健品就不能够叫了。但是一些药品却可以叫‘速效救心’、‘壮腰健肾’等。而且我国的保健品中90%以上的命名与功能相同,如果按照这一规定,绝大部分的保健品都要改名了。对已培育起市场的保健品企业来讲,将是一场伤筋动骨的考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

  企业希望能有过渡期

  广州碧生源公司总经理牟文军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前段时间公司在申报新的产品时药监部门已开始按照这个规定去做了。目前申报的一个减肥茶产品,批下来的名称却叫做“袋泡茶”。公司目前也在观望中。

  也有些保健品公司表示,现在很多食品都在打食品与保健品的擦边球,含沙射影地宣传功效,比如“清扬茶”等,国家在规范保健品命名的时候也要规范食品的命名,不然难以根本整顿食品、保健品市场。

  不过,该规定并没对已取得保健品名称的产品该如何处理作明确规定,不少企业表示,如国家要对已取得保健品名称产品“动刀”的话,希望能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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