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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13:29 法制日报
决定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本报北京6月13日讯 记者李立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至3个百分点核定。 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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