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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价格调整新规:减少对低收入者生活影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 11:19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昨日联合公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根据上述办法,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并实行分类热价。

  暂行办法规定,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5年以上)国债利率2-3个百分点核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

  暂行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它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实现供热的商品化、货币化,对完成“

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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