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称地方政府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负责

2013年07月01日 02:40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的不断累积,不少专家开始担忧地方债风险可能会引发“中国式欧债危机”。在6月29日的“2013陆家嘴论坛”上,与会人士认为,地方政府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负责,建议通过引入“活水”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加强地方政府监管的法律保障

  “截至一季度末,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是9.5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只有0.14%。”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论坛上表示,这些地方政府债务基本属生产性负债,不是消费性负债,大都有对应的资产保障,总体风险可控。

  但在许多专家看来,地方债务风险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模式中隐含的一大风险。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陆铭认为,经济下行时,投资回报下降,政府偿债压力加大,首先出问题的就是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经济增长缺乏地理优势的“边缘地区”,容易导致类似欧洲的政府债务危机。

  “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可遵循‘两条底线、三个不’原则。”重庆市金融办主任阮路称,“即指守住政府性融资负债占GDP比重不超过30%,政府负债对财政可支配财力不超过65%的底线;对政府性融资平台或投资公司,不能由财政进行担保、不能机构之间进行互保、不能对专项资金进行挪用。”

  阮路建议,可建立起“两极”监管体系。“把中央和地方两极监管协同起来,用法律授权保障地方政府实施监督权,以确保监管措施‘有效落地’。还可考虑在一些单向制度上授予地方监管权,有助于真正落实地方政府的角色。”

  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认为:“明确中央和地方在金融风险中分别扮演的角色很重要。中央应对系统性的风险负责,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性的金融风险负责。”

  具体到监管操作层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王红认为,“中央和地方在事权划分上还不太清楚。金融办金融局在监管中,法律保障仍不足,需继续加强。”

  可考虑发行城市化相关债券

  与会专家认为,简单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补贴出现危机的“边缘地区”,不能减少之前因过度投资造成的大量资源浪费,也不能改变促使地方政府大规模借债的机制,应引入“活水”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上海交通大学[微博]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现代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潘英丽建议:“中央政府可允许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发达地区省级政府赴港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市政债券等改革试点。”

  花旗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微博]也建议,中国可考虑发行城市化相关的中长期债券,可向国内开放,也可向国外投资者开放。如在上海郊区,发行土地收益债券,能让农民在市场上交易等。沈明高认为,还可以以股权形式向民企开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服务业,比如医疗、金融、教育等,可以以股权融资形式直接开放。

(原标题:“地方政府应对区域性金融风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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