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国资委鼓励民资参与国企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6日 10:12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刘映花)为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落在实处,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行动指南”。昨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指导意见》明确,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时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以及在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国有产权时,均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等。

  《指导意见》还指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民间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有利于股权平均化。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细化,由国资委颁布的《指导意见》酝酿已久。《指导意见》包括14条具体细则,被视为“新36条”的可操作性方案。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不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国资委和地方国有企业。

  ■相关新闻

  证监会鼓励民资参股证券期货机构

  晨报讯(记者 汪世军)昨晚,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公开了一份下发给会内各部门的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该通知下发时间显示为5月14日,下发的部门涵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据了解,作为一份证监会内部通知,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出来,这在以往均属罕见。

  该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二是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三是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