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7日电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对于近期部分企业出现八月工资九月初发、九月工资月底发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按照新个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对于这种情况,该负责人表示,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指出,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表示,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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