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赵步长建议:建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

2014年03月04日 14:17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财经讯  全国人大代表、步长制药集团董事长赵步长在其2014年两会提案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医疗纠纷逐年递增,对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卫生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一些患者及家属的过激行为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为此,他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建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交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全国“两会”议案建议稿

  关于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及赔偿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建议

  赵步长

  一、案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中的医疗纠纷逐年递增,对医疗机构乃至整个卫生行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更有甚者,一些患者及家属的过激行为还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

  二、案据

  医疗有风险已是社会共识,在医疗行为中出现医疗损害在所难免。目前,我国对医疗损害进行赔偿的依据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其中,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损害给予赔偿进行了规定,且在第四十九条中明确指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医疗行为中,很多医疗损害并不是由于医疗事故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的,而上述两份法律文件都没有对非医疗事故及无医疗过错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进行相关规定,对后续的赔偿问题更未提及。在现实案例中,患者从自身的角度思考,不论医院有无过错,医生有无过失,只要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了医疗损害,就应该赔偿。而站在医院的角度分析,出现医疗损害后,只要调查结果证明在医疗行为中医院无过错、医生无过失,那么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不应该给予赔偿。医患双方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9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三条中“完善医疗执业保险,开展医务社会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增进医患沟通”的指导意见。我们认为,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医疗风险分担和赔偿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运行,使得医疗意外损害赔偿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公民权益,调节和改善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关系。

  三、建议

  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建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交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有别于目前某些地区建立的院外调解机制,这种医疗风险分担和赔偿制度应能体现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医院的质量管理效能、医务人员的执业责任以及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等多个要素。它将政府、医疗机构、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责任和利益绑在一起,共同分担医疗风险。特别是将政府和患者纳入无医疗过错下医疗意外损害赔偿基金出资人范畴,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务服务职能,有利于缓解医院因无过错支付导致的经济责任和社会压力,有利于发挥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意识。

  首先,政府应当成为这种机制的主导者。虽然医疗意外损害事发医疗机构,但是它事关公众民生与社会稳定,溢出效应明显,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分担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过程中带来的医疗意外损害风险。

  其次,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广大的执业医护人员也应是医疗意外损害风险基金的出资人。医院等医疗机构是医疗行为的实施场所,是医疗意外损害风险的高发地带。建议医疗机构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医疗意外损害风险基金的保证金金额。这种方式可以促进医院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医疗意外损害的发生率,否则医院将交付更多的风险保险金,直至超过医院的承受能力而面临破产。对广大的执业医护人员而言,建议根据其工作性质,职称以及往年赔付额度,缴纳相应的费用。越是往年赔付较多的医务人员,参保金额应该越多。有些医生如果不注重提高医技水平,有意识地控制医疗意外损害的发生率,那么一旦需交纳的风险保险金超过其承受能力,此类医生必然面临淘汰。由此建立起一个公平的医生退出机制。

  再次,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利益相关者。患者既然选择到医院就诊,也就应该意识到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这成为患者在一定程度上自担风险的依据。若想获得医疗意外损害赔偿,患者应该在门诊、入院时支付一定的保险金,保证金的额度要考虑病种及风险的大小等多个重要因素。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方式让患者明白医疗风险的现实存在性,同时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制定出合理的赔偿标准,避免医疗意外损害发生后因为患者的期望值过高而产生的医患冲突,这样就可以将可能产生的无限赔偿变为可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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