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存款保险制度万事俱备

2014年02月18日 14:03  经济日报 

  近日央行[微博]发布《2013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基本就绪。据了解,《存款保险条例》也将进入决策程序。该《条例》生效实施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随之建立。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已是各方共识——

  存款保障“全覆盖”

  我国存款保险将采用强制险形式,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须参加进来,使存款保障做到“全覆盖”

  近日,人民银行[微博]行长周小川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表署名文章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此前,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也曾披露,国务院跨部委课题组一致建议,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所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体系。这就意味着,凡是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信用社,无论存款人将资金存放在哪家机构,都能统一得到存款保险的明确制度保障。

  存款保险采取强制险,有利于为存款人提供“无死角”的全面保护。目前,我国银行经营情况总体稳健,存款保险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再给存款人增加一道额外的安全保障。广东金融学院院长陆磊认为,存款保险是为金融机构买“意外险”,金融机构现在健康不代表未来就没有风险,强制他们参与有利于防范其潜在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风险也有相应的保障和风险处置的机制。

  除了强制的全面保护以外,强制保险也更能保障制度公平。“采用强制险能保证包括国有大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参与进来,保证存款保障制度的公平性。”陆磊表示。国有大行指的是“中农工建交”等银行业内的“大块头”,这些银行现在被称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他们一旦发生风险,将对金融系统整体的稳定性产生极大的影响。正因为这些“大块头”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了存款保险的保障,将能防范他们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虽然采取强制险,但每个金融机构要缴纳的保费并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实施差别费率,基本的原则是,费率水平与银行的风险挂钩,对高风险机构实行高费率,反之实行低费率,与金融机构的类型没有必然联系。

  “这体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化原则。”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认为,实行单一费率不利于形成正向激励,对经营稳健、风险较低的银行显失公平,容易纵容金融机构片面追求商业收益而承担过高风险。而差别费率有利于发挥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与约束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降低道德风险,对保护存款人也更加有利。

  “早期纠正”是核心

  除事后赔付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将承担事前防范和校正风险的职能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最核心的是‘早期纠正机制’,这种方式将更有效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宗良介绍说。

  早期纠正机制指的是存款保险对问题银行的早期发现、即时防范和风险的校正职能。从国际存款保险的实践看,现行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3种模式。第一种是“付款箱”,仅在银行倒闭后负责赔付存款人;第二种是“损失最小化”,存款保险还拥有风险监测和处置功能;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化”,存款保险进一步具有早期纠正和补充监管功能。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是后两种模式的结合体——纯粹的“付款箱”模式只能事后对存款人进行被动赔付,缺乏对问题银行进行早期风险干预和及时处置的能力,应对危机和维护公众信心的能力明显不足。周小川曾表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要“具备必要的信息收集与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基本职责”。宗良认为,赋予存款保险必要的职能,对于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防范道德风险、有效约束和及时处置金融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引入早期纠正机制,及时发现和迅速处置经营不善的存款机构,将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及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做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从根本上防止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存款人的资金损失。

  有限赔付“保安全”

  存款保险做的是“加法”,将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一道安全防线

  存款保险中的有限赔付颇让消费者担心:是不是以后限额内的存款能够得到保护,限额以上的存款就危险了?专家表示,消费者对此不必过于担心。

  陆磊表示,99%甚至更多的人都能够被这一限额覆盖。这就意味着,在有限赔付之下,绝大部分消费者的存款都能得到100%的保护。此外,由于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单个家庭事实上可获得更高的存款保障。对企业的存款,存款保险也提供保护,可以使绝大多数企业客户,尤其是小微企业得到全额保护,这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限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上调赔付限额,强调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就目前来看,我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设定不宜过低。宗良认为,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赔付限额因而不会过低。

  存款保险在实际操作和赔付中,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的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此外,存款保险还可以实现及时赔付——如果一家银行周五关闭,那么下一周的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存款人将不会经历漫长的等待。

  那么,为何不采用全额赔付的模式呢?宗良认为,全额存款保险必然会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只能在应对银行业重大危机时暂时性采用。从各国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后的经验看,危机期间,临时的全额保险在维护金融稳定和增强公众信心方面发生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危机过后,则应该及时退出全额保险,恢复实行有限赔付,避免长期全额赔付使得金融机构忽视风险而“越玩越大”。(陈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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