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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转机:民事诉讼部分被发回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4日 15:22  新世纪周刊

  刑事部分二审迟迟未见宣判,民事诉讼部分被发回重审,吴英能否挽回命运?

  财新《新世纪》 记者 王晓庆

  “我们一起开始新的目标,相信你的女儿不会让你和关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吴英在看守所里给她的父亲递出了一封信。这一天,距离她被拘,已经过去四年零九个月;距离她一审被判死刑后的二审开庭,也已经过去七个月。

  一起递出的,还有八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材料中,吴英针对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陈述并提出质疑。

  昔日的浙江“亿万富姐”吴英身负系列诉讼,因涉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刑;今年4月二审开庭,至今未判(参见本刊2010年第3期“吴英案未决”)。此外,吴英及其旗下本色集团,还有多宗房屋买卖纠纷、珠宝买卖纠纷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缠身。

  让吴英看到命运转机的,是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这个消息触动了各界神经,被解读为吴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号。

  吴英的代理律师认为,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厘清,不仅可以佐证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实,揭出该案一些黑幕。“或许,答案就出来了。”

  民案重审

  背负着“死刑犯”的名头,吴英已经度过了23个月,从26岁到30岁。主审法官一直告诉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慢比快好。”

  一审中,法庭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0月中旬,被关押在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的吴英,迎来了一个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的法官通知她,本色集团的两宗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确定发回重审。

  这两宗民事案件,被吴英一方称为“假案”,发端于引爆“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

  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三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本色集团名下的多处房产,分别是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两处房产、同一区域的12处房产,以及荆门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园的13套商品房和两层商业用房。协议上约定的价格分别是1680万元、1380万元、1380万元。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仅涉及东阳的上述房产,吴英当初的购入价已经超过1亿元。“除非脑子坏了,才会这样低价卖掉。”吴英则在自述材料中称,即使是这样的低价,也是子虚乌有,本色集团从来未收到过上述入款。

  吴英一方坚持这是系列假合同。资料显示,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受让人(除杨志昂),均为安徽省当涂县籍贯。吴英表示根本不认识他们。

  2007年1月,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同年3月,杨被依法逮捕。杨志昂后来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

  另外两起发生在东阳的房产纠纷更为复杂。2006年12月,以吴英一方为原告的“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进行。法院后来主持调解,结果是购房者付清上述东阳房产转让协议中的210万元、280万元余款,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然而,吴英及其家人对此不知情。持《授权委托书》代表吴英出面参与诉讼、调解过程的,是一个名叫毕健的安徽当涂籍男子。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而毕健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和金华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日期均为2006年12月28日,这一天正是吴英被绑架后释放的日子。

  “‘假合同’跟着‘假诉讼’,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假案。他们串通一气,想通过法院认定,形成既定事实,霸占本色的资产。”吴永正认为。

  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假诉讼”提起了“真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前述的所谓本色的起诉,实际上否定了这场假诉讼。

  吴英认为这桩“假案”涉嫌伪造合同、绑架敲诈等违法行为,因此继续申诉,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违法行为,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吴英称,就在不久前,有人劝她主动将该民事案件撤诉,这样可以追究对方虚假合同的诈骗罪,与刑事案件并案处理。

  未等吴英主动撤诉,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重审的决定。主审该民事案件的法官王军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但在吴英一方看来,该案疑点重重,合同的真假、调解书的日期、委托人的身份等都应该追查。

  律师张雁峰认为,民案如改判,对刑事案件势必有影响。“刑案一审宣判的罪责是集资诈骗,判定的依据之一是挥霍非法吸收的资金。如果能理清民事案件里涉及的本色集团资产,就能给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资金流向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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